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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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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场地内道路系统 4.5.2.1 场地道路设计

应减少场地内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冲突和干扰,宜人车分流,提高道路系统的安全性。 4.5.2.2 场地机动车道

尽端式机动车道长度宜小于120m,并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兼做消防道路时应按消防要求设置回车场),单机动车道每间隔60m应设3.5m×12m的港湾式会车区。 4.6 场地其它规定

4.6.1 公共空间(包括公共活动、休闲、体育广场等)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空间应与建设用地周围的城市空间密切联系形成有机整体。

4.6.1.1 公共空间的设计应遵循开放可达的原则,为社区居民(含小区外的居民)的使用提供便利,其宽深比、深宽比均不得大于3(自然景观地带沿线设置的带型公共空间,其宽深比可不受该限制)。

4.6.1.2 规划要求占地面积不超过1000㎡的公共空间应集中设置;占地面积超过1000㎡的公共空间,为方便居民活动可分设,但每个公共空间占地面积不得小于500㎡。

4.6.1.3 建筑架空层作为公共空间时(室内型公共空间),其梁底净高应不小于5.4m,保证与周边有良好的交通联系。

4.6.1.4 利用建筑退线部分设置的公共空间及室内型公共空间,计入面积均不宜超过公共空间总面积的3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允许贴红线建设的项目除外)。 4.6.2 停车场地

4.6.2.1 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位数量应满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规划设计条件未作规定的,应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

4.6.2.2 地面机械停车设施应满足地上建筑退线控制要求,不宜设在临街面一侧,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防火要求且不小于10m。 4.6.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6.3.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在项目用地红线内解决。

4.6.3.2 因场地限制需利用市政道路或绿化带进行消防登高操作时,应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并取得同意。同时,应保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位置、尺寸及荷载等满足消防车操作要求,且消防车登高扑救面范围内不应有防碍消防车登高操作的路灯、树木和架空管线等,其余应满足有关消防规范的规定。 4.6.4 场地竖向

4.6.4.1 一般规定

竖向设计应充分利用原始的地形、地貌,形成项目特色。应根据周边市政道路标高、场地的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减少土石方开挖量,尽量实现就地土石方平衡。 4.6.4.2 临水场地

竖向设计应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的规定,地面高程应按设防标准推算的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确定;有波浪影响或壅水现象的,应加波浪侵袭高度或壅水高度。 4.6.4.3 有内涝威胁的场地

场地标高应高于内涝标高,或采取适宜的防内涝措施。 4.6.5 场地防护

4.6.5.1 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项目,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有关配套防治工程的设计图纸。

4.6.5.2 挡土墙、护坡一般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与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护坡的上缘与位于其上方的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m,下缘与位于其下侧方的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m。

4.6.5.3 人流密集的场所,当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其上、下缘高差大于0.7m时,应在挡土墙或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措施。居住区场地上述高差大于1m时应加设安全防护措施。住宅用地种植绿化的土质护坡的坡比值应不大于0.5。 4.6.6 场地排水

4.6.6.1 场地内应设有排出地面、路面雨水的措施,其中居住区内应采用暗沟(管)排水。

4.6.6.2 位于低洼处的建筑物,其主入口及地下室应采取防洪及排涝措施。与山体或河道邻近的建筑物应设置截洪沟或防洪堤及防滑坡等设施。 4.6.7 围墙设置

4.6.7.1 非部队驻地、学校、托幼建筑物周围一般不宜设置围墙。

4.6.7.2 因消防安全需要设置的围墙,除应符合相关规范外还应满足城市规划及城市景观要求。

4.6.7.3 因治安管理等需要沿建设用地红线周边设置围护隔离设施时,宜结合绿化、景观设计,优先采用绿篱等形式。如采用围墙,应满足以下要求:

⑴围墙的设置应不影响城市规划,不影响用地内现状或规划公用道路的建设实施和通行使用,不影响相邻地块(或小区)合理、必要的交通组织。

⑵围墙的基础及地上部分均不得逾越用地红线。

⑶围墙应通透、美观,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得超过0.4m。 第5章 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 5.1 地下空间 5.1.1 地下室顶板埋深

地下室顶板埋深除应符合管线和绿化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5.1.1.1 超出地上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埋深应不小于0.5m,以满足防水及场地排水要求。

5.1.1.2 位于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地下方的地下室,其顶板结构板面埋深须满足场地绿化覆盖率的相关规定。 5.1.1.3 位于市政道路正下方的地下室顶板,其覆土厚度应满足有关规划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如在设计阶段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难以确定的,其最小覆土厚度应不小于3m。 5.1.2 地下空间的连通

5.1.2.1 地下空间连通建设的要求:

⑴新建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应与附近现状或规划的地铁站点、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进行整合与无障碍连通。

⑵地下步行系统应与其他地下空间如地铁站点、地下商业街、地下过街通道、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设施等紧密衔接,共享通道和出入口。

⑶地下空间连通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地下车库、人民防空及消防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⑷先建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及相关规范预留地下空间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项目应负责实施连通对接。地下空间的连通接口应在图纸中有明确标注。

5.1.2.2 地下空间连通通道的设计,除应满足消防、设备管线敷设、人防设计规范等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

⑴人行:交通人行连通通道净宽不应小于6m,净高不应小于2.8m;商业人行连通通道净宽不应小于8m,净高不应小于商业使用要求。

⑵机动车行:保证双向通行,净宽不应小于6m,净高不应小于2.4m。 ⑶人车混行:保证双向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m,净高不应小于2.8m。 ⑷特殊车辆通行:应满足特殊车辆通行的净宽和净高要求。

地铁、地下公交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设计,还须满足其特殊规定。

5.1.2.3 建筑地下通道空间可结合商业布置,地下通道的空间尺寸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各类地下商业街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筑物

跨街建筑物是指依据城市规划要求设置,跨越市政道路上方、底部架空的建筑物。

5.2.1 跨街建筑物底层距市政道路路面净空高度不应小于所跨车行道净宽的1/3,同时还应满足不同等级市政道路的通行要求,并不得小于5m。

5.2.2 跨街建筑物所占市政道路上空连续总长度(沿道路通行方向)不宜大于30m;超过30m时,应每隔30m设置长度不小于15m且至少与车行道等宽的露天开口。

5.2.3 跨街建筑物下方应视其宽度采取必要的照明、通风等措施。 5.3 玻璃幕墙

5.3.1 以下部位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⑴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等二层以上部位。

⑵建筑物与中小学校的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毗邻一侧的二层以上部位。 ⑶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 5.3.2 以下位置应慎用玻璃幕墙

⑴毗邻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保密单位等建筑物。 ⑵城市中划定的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

⑶位于红树林保护区及其他鸟类保护区周边的高层或超高层建筑。 5.3.3 以下位置不宜设置玻璃幕墙 ⑴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

⑵城市主干道、立交桥、高架路两侧的建筑物20m以下和其余路段10m以下部位(高度平路面起算)。 5.3.4 如需设置玻璃幕墙,应采用低反射玻璃,考虑对邻近建筑或周边环境的影响,并满足相关规范。 5.4 建筑立面设计

5.4.1 凡是楼层超过20层、高度超过60m、临街或下部有行人通行的建筑外墙应保证其安全性。使用粘贴型外墙面砖和马赛克等外墙瓷质贴面材料时,应有防坠落措施,或地面留出足够的安全空间。 5.4.2 幕墙使用的擦窗及维护设备,宜进行遮蔽隐藏,避免影响建筑物整体外观。 5.4.3 建筑沿街立面不宜装设空调室外机,如需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⑴应统一考虑装设空调室外机的位置,通过适当的建筑手段进行有效遮蔽,做到美观、整齐、易于维修检查。 ⑵在人行道及主要人员出入口处均应设置防坠落设施。

⑶空调室外机位不应对相邻房间造成噪音和气流干扰,空调器冷凝水应有组织地收集排放。

5.4.4 建筑外墙门窗原则上不应设置防盗网,确需设置时,应统一设计、统一安装。窗的防盗网应安装在窗的内侧,阳台、走廊的安全防护设施不能超出阳台、走廊的外缘边线。阳台外露防盗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并加设应急逃生口。

5.4.5 建筑物沿街立面的进出风口应按其技术要求,分类整理、统一定位布设,并尽量与建筑物立面统一设计;出风口底边与地面垂直距离应不小于2m。

5.4.6 建筑物沿街立面的给排水管、电力线、弱电线、煤气管道等应按其安装的技术要求,分类整理、统一定位布设,尽量设在建筑物内的管井中,当需在建筑外墙敷设时,应尽量集中在次要立面或较隐蔽的立面凹口部位。

5.5 建筑屋面设计

5.5.1 屋面设计提倡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技术,并尽可能采用绿化种植屋面的方式,以提高城市屋顶的绿化比例。

5.5.2 对高出屋面的空调冷却塔等设备,应通过建筑手段进行有效遮蔽,减少对相邻建筑的影响。 5.5.3 屋面构架、幕墙等突出屋面的高度超过12m或超过屋面高度的10%,或实体女儿墙突出屋面的高度超过1.5m时,参照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2.2m)。

5.5.4 用于支撑幕墙的屋面构架高度不得超过其邻近的幕墙顶点;用于支撑太阳能板或幕墙的屋面构架不得超过一层。

第6章 建筑分类设计 6.1 建筑分类

6.1.1 建筑按使用功能及属性分类

本规则中的建筑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6.1.1.1 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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