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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粱慧星(8)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3-10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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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这样一个案件,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强制实际履行买卖合同,根据是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合同书约定,原告支付40万元人民币,购买被告四套商品房。按照合同订立当时的价格,这四套房屋价值也在200万以上。价值200多万的四套房屋只卖40万,这难道不奇怪?难道不值得怀疑?原审却没有怀疑,作出强制交房、过户的判决,造成错案。再审法院没有轻易相信合同书,查明合同书背后被掩盖的真相:被告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40万,以四套房屋作为担保,按照原告的要求采用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形式上是房屋买卖,实质是借款的担保。再审法院在作出实质判断之后,不难作出公正判决:即认定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虚假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另按照真实的借款关系判决被告归还40万借款本金和利息。

(3)隐藏行为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

例如所谓“居间费”案件。书面合同约定的居间费金额几百万甚至上千万。我们的法官竟然毫不怀疑,没有追问一下这究竟是什么样的居间合同?一审认定合同无效,二审认定合同有效,再审又认定合同无效。问题在于,法庭没有把握案件的实质,仅凭合同书和双方陈述,就合同论合同,没有把握背后的目的和真相,没有问究竟是不是真的“居间合同”?没有问为什么要约定如此巨额的“居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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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官进行实质判断,透过合同书和当事人陈述反映出来的假象,把握了双方真实的关系、真实的目的,不难发现名为居间合同、名为居间费,但并不是平常的居间合同,甚至根本不是什么居间合同。有的所谓“居间合同”,实际是一方利用自身“优势”,以自己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之后,规避法律关于禁止转包的规定,而与真正承建工程的承包人订立所谓“居间合同”,所谓“居间费”是工程转包的报酬。

有的所谓“居间合同”,实际是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自己的“优势”(关系)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甚至仅仅是批准建设用地的批文),但自己根本就不打算开发,也没有能力开发,目的是通过转让使用土地的“权利”谋取利益。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定,采用了订立居间合同的形式,合同上约定的巨额居间费往往上千万元,实际上并不是什么“居间费”,而是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文的代价(转让费)。我们的法官进行“实质判断”,把握案件事实真相之后,才有可能作出正确的判决。

总括起来,我作这个讲座的目的,是要告诉大家,法律的哪些属性决定着法律思维,在裁判案件中起关键的作用。无论法官裁判案件或者仲裁庭仲裁案件,都不是消极被动、无所作为的,既不应做法律条文的奴隶,也不应做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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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规则的奴隶。如果能够正确认识法律的规范性、社会性、逻辑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等在法律思维中的重要意义,正确掌握和运用各种裁判的方法,避免死抠程序、死抠条文,就一定能够在各类案件的裁判中,实践法律正义,并促进社会的和谐。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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