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讲义
第二讲 宪法是什么? ————立宪主义的历史
一、西方宪法的历史 (一)宪法的起源
宪法起源于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
①背景:13世纪初,英国金雀花王朝君主约翰(1199——1216)对法战争中的横征暴敛和战败之后贵族的反抗斗争。 ②1215年,约翰王被迫签署《大宪章》:未经全国公意许可,国王不得征收任何免役税和贡金;任何人未经同级贵族的合法裁决而被国王夺取土地和城堡的,必须立即归还等。
③《大宪章》的精神:个人针对国王具有财产不受侵犯的精神。丘吉尔评价大宪章“从头至尾给人一种暗示:这个文件是个法律,它居于国王至上,连国王也不得违反。” ④地位:《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起源,也是世界宪法的起源。确立了宪法的两项基本内容:A、个人对政府的权利;B、权力受法律约束。 (二)近代宪法
1、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①精神条件
“人”的发现——自然权利、人权、社会契约 ②经济条件
以商品交换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得确立和发展——无财产即无人格:占有和交换财产的实践培养了独立人格、平等意识。 ③政治条件
资产阶级革命;革命之后建立了以保护人的自然权利为宗旨的政府。 2、英国宪法
①英国革命的特征:由财政问题引起的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的妥协即“光荣革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国家。 ②立宪过程
1628年查理一世时期的《权利请愿书》(11条):英王不经议会同意不得强行向人民募债征税;不依国家法律或法院判决不得逮捕任何人或剥夺其财产;不得根据戒严令任意逮捕公民;不得强占民房驻兵等。 1679年查理二世时期的《人身保护法》(70条):没有法庭的逮捕令,不得逮捕人;被逮捕人或其代表有权请求法官发出命令,将被逮捕人在一定期限内解送法院以审查剥夺其自由的理由,逾期就要释放。
1689年辉格党人和托利党人驱逐詹姆士二世,迎回玛丽和威廉。国会颁布《权利法案》(13条):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停止法律或者法律的实施;未经国会准许,不得以王权征收或者支配赋税;向国王请愿时臣民的权利,一切对请愿的判罪和控告,皆为非法;未经国会同意,平时在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非法;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议员在国会内的演说、辩论或议事自由等。
1701年《王位继承法》:规定了王位继承的条件和顺序;国王批准法律法令必须经国会同意;法官为终身制;对大臣的弹劾由平民院提出,贵族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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