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讲义
第三讲 人权总论
一、人的尊严
(一)人的尊严的涵义
人的尊严就是人作为人区别于动物、植物和物品等所具有的人格尊严。 (二)人的尊严的由来
1、文艺复兴——“人”的发现 2、宗教改革——人的精神解放
3、二战的反思——纳粹政权对犹太人和其他民族的非人处理,日本的野蛮
屠杀
4、社会主义实践的反思
①前苏联 ——国有化、集体化、政治清洗对人的否定 ②中国 ——社会主义改造、文革、改革 马克思:“劳动者在经济上受劳动资料即生活源泉的垄断者的支配,是一切形式的奴役即一切社会贫困、精神屈辱和政治依附的基础。”
——《马恩全集》第17卷,第476页
(三)宪法规定
德国基本法第一条:“人的尊严不受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全部国家权利的义务。”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二条:“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承认、遵循和捍卫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义务。”
乌克兰宪法第三条:“人及其生命与健康、荣誉与尊严、不可侵犯与安全在乌克兰被视为最崇高的社会价值。人的权利和自由及其保障规定着国家活动的内容和方向。国家对其活动向人负责。确认并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主要义务。”
中国1982年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际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人权的含义和特征 (一)含义
人权就是指人的权利。 (二)特征
1、固有性——上帝赋予,前国家性、前宪法性质;“与生俱来”。 2、不可侵犯性——国家、个人 3、普遍性——人人具有 三、人权的宪法地位
(一)宪法规范结构中的地位
1、人权规范 2、组织规范
(二)保护人权是宪法的目的 四、人权的主体 (一)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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