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讲义
1、一般主体——人-公民/国民
2、特殊主体——妇女、儿童、老人/法人/外国人 (二)义务主体 1、国家/政府
2、特殊主体——强大的私主体(公司、社会组织) 五、人权的分类 (一)学理分类
1、野律内克的地位理论
① 公民对国家的被动地位——公民义务 ② 公民对国家的消极地位——自由权 ③ 公民对国家积极地位——受益权(诉讼、请愿) ④ 公民对国家能动地位——参政权 2、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 ①消极权利——自由权
②积极权利——参政权、社会权 3、具体权利与抽象权利
①具体权利——可直接诉诸司法保护,如自由权。
②抽象权利——有待于立法具体化之后才能诉诸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如
社会权利。
4、三代人权
①第一代人权——自由权 ②第二代人权——社会权
③第三代人权——集体权利(生存权、发展权、民族自决权) (二)基于现行宪法规范的分类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 3、精神自由
4、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5、社会经济权利
6、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7、特定主体的权利
① 保护妇女、男女平等 ② 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保护 ③ 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三)中国宪法未规定的宪法权利
1、人的尊严
2、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 3、新闻自由
4、免受酷刑、强制奴役和劳动的自由
5、居住迁徙自由、择业自由、出入境的自由 6、罢工自由 7、和平请愿权
8、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四)本讲义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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