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讲义
(1)人人生而平等,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2)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 (3)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二部分:基本人权(4-21条)
(4)任何人都不得被使为奴役或奴隶的自由;
(5)任何人不得被加以酷刑或者其他不人道待遇及处罚的自由; (6)人人具有法律人格的权利;
(7)人人享有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 (8)人人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
(9)任何人不被无理逮捕、拘禁或放逐的权利; (10)人人享有受法庭公正和公开审判的权利; (11)无罪推定;
(12)私生活、家庭、住所、通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13)居住和迁徙自由;
(14)避免迫害寻求庇护的权利; (15)享有国籍的权利;
(16)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宗教或国籍的限制,享有婚姻和成立家庭
的平等权利;
(17)财产权
(18)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19)发表意见的自由;
(20)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21)参与本国公务的权利; 第三部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2)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23)人人享有工作的权利;
(24)人人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
(25)人人享受维持本人及其家庭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的权利; (26)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27)人人享有自由参加社会文化生活的权利;
第四部分:保障性的权利(28-30条)
(28)人人享受可以全部实现宣言所载权利和自由的国际保护的权利; (29)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和责任;
(30)任何国家、团体或者个人都无权破坏宣言所载权利和自由。
2、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工作权;
(2)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 (3)组织工会权; (4)社会保障权;
(5)保护家庭,保护母亲和儿童的特别保护; (6)相当的生活水准权; (7)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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