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讲义
第四讲 人权分论
一、自由权
(一)自由的涵义
1、自由主义思想
政治自由主义:洛克——孟德斯鸠——贡斯当——伯林、诺齐克、哈耶克 经济自由主义:亚当·斯密——哈耶克 2、自由的概念
贡斯当(1689—1755)《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①古代人的自由——个人参与集体权力;②现代人的自由——个人享有不受公共权力强制的私人生活。
伯林(1909—1997)《两种自由的概念》:
①negative freedom(否定性自由/消极自由)——“主体(一个人或者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哪个领域是什么?”,即be free from sth“免于 的自由”。
②positive freedom(肯定性自由/积极自由)——“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坐着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即be free to do sth“去做 的自由”。 哈耶克(1899—1992)《自由秩序原理》——自由就是免于专断权利的强制。 (二)“人”为什么需要自由?
1、确保“人”的无限可能性 2、“人”的现实的不自由倾向
①人时刻会成为政府(权力拥有者、官员)手中的玩物、物品、材料和工具,被非人化地对待,沦为权力的对象。
②卢梭:“人生而自由,但却时刻处在枷锁之中。”
(二)自由权的内容
1、身体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身体不受政府权力任意强制的自由。 (1)内容
A、不受非法逮捕、拘留、监禁(37条) B、住宅不受侵犯(39条)——身体空间 C、居住和迁徙自由(54宪法) (2)存在的问题 A、刑法
①旧刑法的类推——罪刑法定(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
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宁可漏网一千,不可乱抓一个”。
②拘役和徒刑的合宪性 2007年聂树斌案
B、劳动教养制度——劳动:剥夺人身自由;教养:剥夺精神自由 ① 适用对象:有轻微犯罪行为,但不够刑罚处罚,实行劳动改造。 ②《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补充决定》
③ 省级、大中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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