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的定义参照《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J125)、《管道工程结构常用术语》(CECS83∶96)及有关标准、规程中的术语赋予其特定涵义,但涵义不一定是术语的定义。同时还分别给出了相应的推荐性英文术语,该英文术语也不一定是国际通用的标准术语,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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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本要求。从事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这些都是工程施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规定。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及相关人员)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并要求对每个工程进行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对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指派有关质量管理人员,履行本应由监理单位承担的过程控制相应的职责。
对于施工单位应推行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应有健全的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这里不仅包括原材料、管及管件和管道设备、工艺流程、施工操作、每道工序质量检查、相关工序间的交接检验的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求,还应包括满足施工图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的抽样检验制度等。施工单位应通过内部的审核与管理者的评审,找出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制订改进的措施和跟踪检查落实等措施,使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是不断提高管道工程施工质量的保证。施工单位还应重视综合质量控制水平,从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控制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制订综合质量控制水平的指标,以达到提高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
3.1.2 工程施工项目应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这是工程施工准备中重要环节;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3.1.3规定正式施工前应做的各种调查研究,这是根据工程实践总结做出的。
3.1.4本条规定了用于指导工程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求和审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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