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并且该单位工程不应评定质量合格,只能写明“通过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2.8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强调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2.9检验批和分项工程是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所有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均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实行监理的应由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组织验收。
3.2.10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实行总监理工程师(未实行监理的应由建设单位有关人员)负责制,由总监理工程师(未实行监理的应由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勘察和设计单位的本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
3.2.11规定了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和验收程序。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亦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因此,分包单位对承建的项目进行检验时,总包单位应参加,这也体现了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要求。检验合格后,分包单位应将工程的有关资料移交总包单位,待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3.2.1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即竣工验收)的条件,应遵照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颁布的配套性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3.2.12规定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按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由于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都是质量责任主体,因此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参加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应按附录F的规定填写并签字。
由于给水排水构筑工程隐蔽工程多,在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可考虑邀请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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