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采用浮拖法、船吊法等进行管道就位;预制管段的拖运、浮运、吊运及下沉应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第7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款水下开挖沟槽整平后,应及时下管。下管后,应即将管底两侧有孔洞的部分用砂石材料及时回填密实。用拖运法、浮运法、船运吊装法等铺设水下管道时,应采取措施保护管段及防腐层不受损伤。当有损伤时,应及时修补。
第四款水中架空管道。水下管道接头采用半圆箍连接时,应先在陆地或船上试接和校正,合格后方可进行水上连接。
5.6.4本条对水下顶管(主要见管道规范)做出补充规定。
第一款强调使用出水间和出水井等构筑物做工作井时,应事先征求设计人员的认可。
第四款顶进过程中,速度与射水破土出泥量的平衡,并严禁超量排泥。采用加气压顶进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⑴工具管所有密封装置应密封良好;
⑵加气压力宜为水头压力的80~90%;
⑶若顶进中正面阻力过大,可冲去工具管前舱格栅处部分土体,但不得冲射到工具管刃脚以外;
⑷当顶进停止时间较长时,应将吸泥闸门关闭,并加气压到内外压力平衡
5.7.1 本规范将钢筋混凝土结构、砖石砌体结构工程的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具体规定列入第6.8.1~6.8.9条;各单体构筑物工程的质量验收仅列出其专项规定。
5.7.3 第5款规定混凝土表面不得出现有害裂缝,有害裂缝应指附录F中的严重缺陷的裂缝;本规范中允许偏差按构筑物尺寸,如长、(L)、高(H) 、半径(R)等的百分比控制时,构筑物尺寸与允许偏差计量单位必须相同。
5.7.6 本条第4款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8.2节规定:一般项目中,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已出现的一般缺陷应按技术方案进行处理后重新验收。一般缺陷见本规范附录表F.0.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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