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地基基础
4.5.3本条对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方案的内容作出规定。工程基础桩通常称为“基桩”,本规范指不需与地基共同承载的桩。
4.5.5对地基处理分为灰土地基、砂石地基和粉煤灰地基,强夯处理地基,注浆4.5.6石桩、砂桩、土和灰土挤密桩、预制桩及灌注桩等,对其施工质量控制要点分别进行规定,参考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相关内容。
4.5.7对工程基础桩的施工质量控制要点进行规定,而不涉及施工工艺和技术要求。
4.5.8对抗浮锚杆、抗浮桩施工的施工质量控制要点和检验方法进行规定。
4.6基坑回填
4.6.4 回填作业技术参数如每层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情况及所用机具,经过现场试验确定,以保证回填压实满足要求。
4.6.5 压实度,有的规范称为“压实系数”;本规范中的压实度除注明者外,皆以轻型击实试验法求得的最大干密度为100%。
4.6.7 有钢、木板桩支护的基坑回填时,应按本条规定拆除钢、木板桩,并对拆除后孔洞及拔出板桩后的孔洞应用砂填实。支撑的拆除应自下而上逐层进行。当基坑填土压实高度达到支撑或土锚杆的高度时,方可拆除该层支撑。拆除后孔洞及拔出板桩后的孔洞应用砂填实。
4.6.8雨期填土应经常检验土的含水量,随填随压,防止松土淋雨,无法回填。填土时基坑四周被破坏的土堤及排水沟应及时修复,但雨天不宜填土。
4.6.9冬季填土,在道路或管道通过的部位不得回填冻土,其他部位可均匀掺入冻土,其数量不可超过填土总体积的15%,且冻块尺寸不可大于15mm.
4.6.10 本条强调基坑回填后,必须保持原有的测量控制桩点以及沉降观测桩点;并应继续进行观测直至确认沉降趋于稳定,四周建(构)筑物安全无损为止。
4.6.11基坑填土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应低于90%;地面有散水的,不应低于95%;道路通过的部位,其回填的压实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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