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
4.1一般规定
4.1.6围堰、围护结构虽然并不构成工程主体,但是对于工程主体施工的安全顺利进行是至关紧要的,在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中是重要工序和分项工程,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挖。
4.1.9 变形测量等工程施工安全监测项目。
4.1.10 本条参考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附录A.1.1条 “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的规定,基坑开挖中发现岩、土质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勘测资料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建设、监理、设计、勘测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
4.2围堰
4.2.1∽4.2.3 条对围堰形式的选择、结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了规定。本规范在原规范基础上增加了工程实用的围堰类型,如双层型钢板桩填芯围堰、止水钢板桩、抛石围堰、钻孔桩围堰、抛石夯筑芯墙止水围堰等。表4.2.3所列的各类围堰系城市市政工程常用几种围堰,不适用于其它水利、水力工程的施工围堰。土、草捆土、袋装土围堰简便易行适用于土质透水性较小的河床;袋装土围堰用袋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草袋、麻袋、编织袋等。
4.2.4围堰必须因地制宜,除满足基坑要求外必须满足各地区江、河、湖、海的相关要求,以确保围堰使用安全;
4.2.6围堰的质量检验必须在围堰内排除积(集)水的过程中逐步得到检验,为此,许多专家建议对围堰排水作为强制性条文,并按本条所列要求进行检测;应注意围堰内水位下降速率不宜过速,应控制在1m/d左右。在进行堰体结构变形观测同时也要进行地基及周边建筑物沉降观测;
4.3施工降排水
4.3.2地下水位降低,底层结构会受到一定影响。如果降水期间有泥沙带出,还会引起地层下沉,影响建筑物安全。本条第5款规定设置变形观测点;水位观测是掌握降水效果,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因此在设计井点时应同时考虑观测孔的设置。本条第6款规定现场的抽水试验,基坑地下水位应保证降至坑底以下,通常应不小于500mm。
4.3.7 本条1∽3款对明排水适用条件、方式选择作出规定,其施工要求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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