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相关法规》建科教育内部资料.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2.4 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对买受人的效力☆抵押不得对抗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抵押不破买卖)·对承租人的效力☆抵押合同订立前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不破租赁)☆抵押权设立后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5 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的顺位·但这种变更未经其它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其他担保人在此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担保人承诺仍提供担保的除外
2.6 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债务届满,可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来偿还
·该协议损害其它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处分时应该房地合一处分,但新增建筑物部分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行使抵押权应在诉讼时效期内
3.1 质权的概念与分类
·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种类☆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票据类、股票类、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3.2 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放弃质权的权利
·义务☆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须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不得擅自转质(须经出质人同意)
3.3 出质人的权利义务·出质人可请求质权人到期及时行使质权
4. 留置权概念·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能够留置的仅限于动产,且只能基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
4.2 留置权人的权利·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或质权
4.3 留置权的实现·双方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有两个月的履行债务期间
5.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5.1 不动产·一般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效力,自登记是生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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