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相关法规》建科教育内部资料.
·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一般情况下,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法律规定或合同有约定的,必须按其规定或约定(如抵押必须登记生效)
·预告登记☆由于合同的效力与登记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可能出现当事人签订了合同也无法实现物权(如买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用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开发商一房二卖)☆预告登记自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5.2 动产·一般规定☆动产一般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必须经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物权生效的特殊情形☆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5.3 其他规定·法院、仲裁委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是发生效力
6. 建设用地使用权6.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设立范围☆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方式☆可以采取出让(有偿有期限)和划拨(无偿无期限)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6.2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4+4)
·权利☆对建设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获得补偿的权利☆住宅用地期满续期的权利
·义务☆履约的义务☆支付出让金的义务☆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义务☆登记的义务(包括设立、变更与注销)
7. 物权的保护(六种)·请求确认权利·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恢复原状或者请求修理、重作、更换·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201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试要点 :民事法律关系丨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Z301031 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3+4+2)
·主体(3个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客体(4个客体)☆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内容(2项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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