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相关法规》建科教育内部资料.
3.3 签字盖章的义务·无正当理由建造师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盖章·担任技术、质量、安全岗位的建造师,是否需签章,由企业自行规定
3.4 拒绝违法签章的权利·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管理文件上签章
3.5 专业工程文件的签字盖章·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由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施工文件签章·专业工程独立发包,必须要求专业对口·分
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必须由总包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签章。1Z301013 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来担任(专业要对口)·一级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
201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试要点:执业监督管理 1Z301014 执业监督管理(掌握)
1.管理部门·全国: 建设部+同等级别的其它专业部门·县级以上: 建委+同等级其它专业部门2.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的权限
·权利☆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义务(三不得)☆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任何利益
2.管理措施 (两大措施)
2.1 撤销注册 ·撤销主管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同时将违法事实与处理结果告知其注册机关·可以撤销注册的情况☆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的
2.2 建造师信用档案 ·规定☆建造师及聘用单位应向注册机关提交信用档案信息☆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记入信用档案的情况
建造师不得有的行为☆未履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泄露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未履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未履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
交付使用的☆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目负责人
【难点】撤销、吊销、注销和收回注册证书的区别·撤销是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出现变化,或者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中止行政许可;(过错在行政机关)·吊销则专指行政处罚河南总部: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16号省汇中心A座1805室。 0371-6575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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