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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网信工作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策和建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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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活动,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数据,实施有预谋、有组织的网络攻击,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后果和巨大影响。对于网络犯罪,单纯依靠事后的法律制裁,根本无法有效打击和预防网络恐怖主义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要从源头上进行遏止和管控,依法打击。为此,美国国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允许政府特定机构运用特定技术手段,监视特定范围内的信息流动及用户活动。

为打击网络恐怖犯罪活动,在网络信息安全立法中,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监控制度,依法授权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加强网络监管。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在网络信息安全工作中,对危害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或利用网络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有权经过批准采取网络技术侦察,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当然,在相关法律中应当明确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开展的网络监听、监视活动的主体资格和监听、监视活动的边界范围,防止权力滥用。

(四)重点岗位和人员管理不严,需建立重点岗位和人员的特殊保护制度

我国已经建立了对信息和信息载体按照重要性等级分级别进行保护的制度,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但该制度因缺乏法律依据,贯彻执行的情况不够理想。当前,在互联网领域,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岗位和人员的范围不够明确,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的重点不够突出,以致于一些重点岗位的人员既缺乏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的意识,也缺少网络信息安全的专业技能,更缺乏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措施。

在网络信息安全立法中,应建立重点岗位和人员的特殊保护制度。在国家机关、涉及国计民生的行业以及数据信息大量集中的互联网企业范围内,确定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的重点岗位和人员,明确重点岗位和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实施不同强度的监督管理。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加强网络舆情分析、网络内容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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