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要通过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整合互联网管理机构职能,以法律形式明晰各管理职能部门权责,尤其要明确网络信息安全的执法部门;完善各主管部门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工作中的协同配合机制,明确规定各部门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从技术到内容、从日常安全到打击犯罪的互联网管理合力。在法律具体条文中,要对技术管理和内容管理划定明确的法律界限,并对不同的管理部门规定明确具体的法定职责。
(二)网络信息安全法律责任不明,需明确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责任
新的领域往往由于旧法难顾,新法未建,使得违法行为难被认定和追究。互联网技术和应用的飞速发展,也同样带来了大量管理“漏洞”或“真空”。例如,一些网络运营商将收集的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并销售给他人,给用户带来巨大安全隐患。再如,当前网上非法倒卖银行卡十分猖獗,严重威胁国家金融安全,但是,我国目前没有相应的刑法罪名应对,以致于只能依据《居民身份证法》对违法使用身份证办理银行卡行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成本极低,在客观上助长了违法行为。
因此,在网络信息安全立法中,有必要对危害国家和公共网络安全的行为明确法律责任,为追究违法者创造法律条件。一是对于违法行为,应当相应地规定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明确各自的责任界限。二是要解决好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的衔接问题,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三是建立移送制度,对于危害性较大且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避免“以罚代刑”。四是所有网络运营商都有维护用户信息安全的义务,这些义务主体在未履行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网络安全立法思路不清,需分别制定“网络信息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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