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完善自律机制”的原则,明确相关机构的责任边界。规定对于网站、银行、医院等数据信息集中的单位,要把保护客户信息作为一项铁律,严禁滥用,严禁外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同时,依法明确规定,任何互联网公司或组织在我国境内收集的我国公民数据信息,须存储在我国境内,严禁将数据信息存储在境外,违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网上谣言屡禁不止,需建立网络信息安全审查制度
互联网为网民言论自由提供了便利,与此同时,网络的草根化、隐匿化和反主流化也成为了网上谣言等负面信息聚集和传播的平台。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依法保障网民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管理。当前,我国网络信息内容的管理主要依靠“三驾马车”,即公安、网信和工信三大部门,但三个部门依据的执法标准并不一致。如何在坚持我国优势与特色的基础上,科学借鉴高效管用的国际经验,加强和完善互联网内容管理,已经成为十分紧迫的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
我国进行网络信息安全立法,应在坚持我国管理模式的基础上,统一执法标准,建立网络信息安全审查制度。一是建立政府管理为主和行业自律为辅的网络信息内容审查体制。二是理顺主管部门之间的管理权限和协调配合关系,统一审查标准、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事前审查、事中监控和事后惩处的三种管理职能作用。三是互联网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自律标准,加强网络运营单位的职业道德建设。四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要采用和完善进行内容审查的信息过滤技术。五是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共同监管,维护干净清朗的网络环境。
(三)网络恐怖活动猖獗,需建立反恐监控制度
当前,网络恐怖主义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将网络作为活动场所,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组织、召集、联络实施恐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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