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网络安全立法必须要明确该法的规制对象,即法律保护或惩治的对象是谁?关于我国网络安全立法,应制定“网络安全法”还是“信息安全法”或是其它名称的法律,存在很大争议。如有的学者使用“网络安全法”的概念,研究“信息社会与网络安全威胁”和“网络犯罪及其控制方略”等领域的网络问题。有的学者主张使用“信息安全法”的概念,其理由是“信息技术的应用从工商业领域已逐渐扩展到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信息安全也从技术和产业问题,上升到事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安全等重大战略性问题”。这些观点各有优长和侧重,也使当前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思路显得模糊。
对于中国国情来说,网络信息安全,首先需要解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问题,要将网络信息安全上升到国家和战略高度,没有国家的安全,个人的安全也无法保障。因此,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需要,并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网络安全立法应走分别制定“网络信息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道路。两部法律各有侧重,“网络信息安全法”重点保护互联网领域的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的对象既包括作为硬件设施的网络,也包括作为内容的数据信息等;而“个人信息保护法”侧重于保护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
三、综合立法,补全信息安全保护四个不足
(一)网络数据存在泄密隐患,需建立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制度
网络空间的资源分配权一直掌握在美国政府控制下的“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手中,从台湾网络资讯中心和ICANN共同签署的入网协议内容来看,根本没有防止监控和窃取入网国家和地区的网络信息等安全保障方面的约定。今年,美国国家安全局发布的第一份“透明度报告”,明确承认该机构监控的对象接近9万个。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丰富和集中的数据更加容易被滥用或窃取,这将给我国的网络信息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我国的网络安全立法应建立网络数据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依法确立“明确责任主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新形势下网信工作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策和建议(7)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