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矸所分开的煤分层应作为独立煤层,一般应分别计算储量。
三、煤层中夹矸的单层厚度小于所规定的煤层最低可采脚底板度时,煤分层不作为独立煤层。煤分层厚度等于或大于夹矸厚度时,上下煤分层加在一起作为煤层的采用厚度。
四、复杂结构煤层,当各煤分层的总厚度等于或大于所规定的最低可采厚度,同时夹矸的总厚度不超过为煤分层总厚度的二分一时,以各煤分层的总厚度作为煤层的采用厚度。
五、夹矸不稳定,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的复煤层,当夹矸的总厚度不超过煤分层总厚度的二分之一时,以各煤分层的总厚度作为煤层采用厚度。夹矸单层厚度不受最低可采厚度的限制。
第19条 容重确定的原则
新投产的矿井,容重可沿用最终地质报告提出的容重数据。生产矿井应随着修改地质报告和进行全面储量核实重新测定容重,获得新的容重数据。
实测容重的方案应由地测部门和化验部门配合提出。实测容重的结果需报省(市、区)煤炭厅(局、公司)批准后方才有效。
第20条 在储量计算中,面积以平方米(m2)、厚度以米(m)、容重以立方米吨(吨/米3,T/m3)、储量以吨(T)为单位。储量汇总时以万吨为单位,取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
第21条 储量计算结果必须经过检查。检查应在原计算图上以相同的计算方法进行。检查结果若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应以原计算结果为依据;如果超过允许误差,应查找原因予以更正。
储量块段面积的量测,需由他人抽查。抽查的比例应大于总块段个数的10%。每个块段两次面积之差,不得超过求积仪的允许误差。在抽查的块段个数中,有30%以上超过允许误差时,应全部重算。
第五节 可采储量计算
第22条 可采储量计算公式如下:
Q采=(Q工-P)(1-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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