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中:Q采——可采储量
Q工——工业储量
P——永久煤柱储量
n——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
K——设计采区回采率(%)
可采储量还可用下式计算:
Q采=Q工-qs
式中qs为设计损失,等于永久煤柱储量、预计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预计开采损失之和。
以上两公式既适用于全矿井可采储量计算,也适用于任意一个块段的可采储量计算。如是计算全矿井的可采储量,式中的各个参数就是全矿井的。反之,即是各块段的。
第23条 可采储量计算公式中各项参数的确定:
一、永久煤柱储量:指在工业储量中,按设计规定并经过正式批准不回收的煤柱储量。已确定将来回收的各类煤柱,应作为独立可采块段处理,不能当作永久煤柱。
在计算期末可采储量时使用的永久煤柱储量,是扣出摊销损失量后剩余的储量数字。
二、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可采取类比法,用实际发生的损失量计算。计算公式为:
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实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
动用储量-永久煤柱摊销的损失量
如在一个井田内构造发育不均衡或局部复杂时,可分区段、分煤层计算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
三、采区回采率应按采区设计规定的数字。如设计上无这一规定,可用国家规定的回采率标准数字。
第三章 储量动态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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