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储量增减
第24条 由于补充勘探、采勘对比或井界变动、重算等原因,引起储量数字上的变化,经过审查批准后,即可按一般增减处理。
一、补充勘探引起的储量增减。即经过系统的补充勘探验证或采掘揭露证实,煤层厚度、可采边界、煤质发生变化引起的储量增减。
二、采勘对比引起的储量增减。指采后总结时,已开采区域内的煤层厚度、可采边界、煤质等与原地质报告比较,发生变化引起的该区域内的储量增减。
三、井界变动引起的储量增减。指由于调整井田边界而引起的储量增减。
四、重算所引起的储量增减。指经年未储量核实而引起的储量增减。包括: 1、发现计算错误,进行更正;
2、容重数据改变;
3、储量计算工业标准(如最低可采厚度、最高灰分等)的规定有了改变。
第25条 在储量增减量中,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按转入、转出和注销处理。
一、转入。原暂不能利用储量经进一步查明,煤层厚度、灰分已符合能利用储量规定标准,或灰分虽超过规定,但有固定销售对象,或洗选后可以达到规定标准,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开采的,均可转入为能利用储量。
二、转出。指原能利用储量经进一步查明,煤层厚度或灰分已达不到能利用储量规定标准,但尚能达到暂不能利用储量标准,经批准可以转出为暂不能利用储量。
原能利用储量进一步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及开采技术条件特别复杂,目前开采很困难,经批准也可转出为暂不能利用储量。
转入、转出只能在能利用储量和暂不能利用储量之间进行。
三、注销。在已开拓区域内,原能利用储量的煤层厚度或灰分,既达不到能利用储量规定标准,又达不到暂不能利用储量规定标准,经批准后可按注销处理。
煤层灰分虽超过了暂不能利用储量标准但有销售对象,或经过洗选,灰分能达到规定的标准,经济上合理,可供工业或民用需要的储量不能注销。
第26条 申请注销和转出的范围,必须有足够的勘探工程(包括巷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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