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厚度损失
1、采区巷道内超过规定尺寸的顶底煤;
2、未按设计规定分层开采,在采区巷道内遗留下来的煤量。
第34条 实际全矿井损失是指发生在矿井内的全部各项损失。
一、实际采区损失。指矿井各采区内损失之和。
二、实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指由于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目前技术水平确实无法开采的局部地区的储量,包括:
(一)在开拓范围内,因以下情况而无法开采的煤层或块段:
1、地质构造极为复杂;
2、煤层极不稳定或处于临界最低可采厚度的不稳定的薄煤层;
3、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
(二)在开采范围内,因以下情况而无法开采,需留下的煤柱或狭小块段:
1、遇到影响开采的断层或褶曲;
2、煤层顶底顶由含水层或有含水小窑并有突水危险,经采取措施仍无法解决;
3、由于岩浆岩侵入、古河床冲蚀、陷落柱、自然烧变区等影响使局部煤层受到破坏或煤质变差;
4、断层密集带、断层间的狭小块段。
三、实际全矿性永久煤柱损失,包括:
1、设计规定不回收的工业广场煤柱储量;
2、设计规定不回收的主、副、风井井筒保护煤柱储量;
3、设计规定不回收的全矿井或为一个采区以上服务的大巷保护煤柱储量;
4、设计规定的永久性“三下”煤柱储量;
5、井田边界等安全隔离煤柱储量;
6、含水层或积水老窑防水煤柱储量;
7、设计规定的断层、钻孔附近的防水煤柱储量。
四、报损储量
在已开拓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按报损处理:
1、煤层顶板破碎,管理困难,开采后经洗选灰分仍超过规定标准,且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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