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区损失率(%)=采区动用储量-采区改正后的统计产量
采区动用储量 100%
采区动用储量构成如下:
1、采区内各工作面动用储量(见本章第三节第36条)之和;
2、采区巷道的储量,即各采区已开采部分巷道掘进出煤量与各采区巷道内损失量之和;
3、采区煤柱损失量(即采区煤柱应摊销的损失量)。
四、采区内巷道煤柱原则上必须采出。凡能采出或部分采出的煤柱,均不参加损失摊销,只有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采出,需全部遗留在地下的煤柱,才参加损失量摊销。
规定回收的采区煤柱,可做为独立块段进行损失率计算。如因受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的影响,原计划全部或部分回收的采区煤柱已无法再采出,这部分煤柱储量全部按实际开采损失计算,一次计入参加该采区结束时的损失率计算和全矿井的损失率计算。
第38条 实际全矿井损失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矿井损失率(%)=全矿井损失量
全矿井采出量+全矿井损失量 100%
一、公式使用范围:
本式是计算报告期内矿井损失率的公式。当计算从开采到报告期未(或结束)累计矿井损失率时,式中的“损失量”应是矿井从投产到报告期未(或结束)的全部损失量;式中的“采出量”应是矿井投产到报告期未(或结束)的全部采出量。
二、矿井损失率计算公式中各项的含义是:
1、全矿井采出量。即全矿井各采区实际采出量之和,再加上为一个采区以上服务的大巷的掘进出煤量和巷道维修煤量。这些数字除维修煤量外,均应按实测结果计算。
2.、全矿井损失量。即实际全矿井损失(见本章第二节第34条)。其中全矿性永久煤柱损失,在这里是指在报告期内应摊销的部分。
全矿性永久煤柱损失量的摊销方法,可根据开采方法和地质条件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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