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落煤损失。
第30条 设计损失是指矿井(或采区、工作面)设计中,根据国家技术政策规定,允许丢失在地下的那部分储量。
设计损失由如下内容构成:
一、设计工作面损失。包括:
1、设计上规定的与采煤方法有关的损失;
2、落煤损失。
二、设计采区损失。包括:
1、设计工作面损失;
2、设计上规定的与采煤方法(这里指采区巷道布置)有关的损失。
三、设计全矿井损失。包括:
1、设计采区损失;
2、设计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
3、设计全矿性永久煤柱损失。
第31条 实际损失是指在开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损失量。包括实际工作面损失,实际采区损失和实际全矿井损失。
第32条 实际工作面损失是指发生在工作面内的各项损失。
一、实际发生的与采煤方法有关的损失:指由于开采技术条件的限制,采用某种采煤方法时,允许损失掉的储量,包括:
(一)面积损失
1、按设计规定实际留设的小块煤柱和煤垛;
2、采用刀柱、掩护支架、水采等采煤方法时,按规定实际留设的煤柱。
(二)厚度损失
1、工作面内按规定实际留设的护顶煤;
2、因支护高度限制,工作面设计采高不能采全厚而丢失的顶底煤;
3、掩护支架开采时,在设计规定范围内的实际丢失的顶底煤;
4、分层开采时,在设计规定范围内实际留设的煤皮假顶。
二、实际发生的落煤损失:指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遗留在老塘内的煤量。
三、实际发生的由于不正确开采引起的损失(即不合理损失):指不按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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