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设计施工,违反开采程序或因生产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包括:
(一)面积损失
1、工作面内因冒顶另开切眼造成的损失;
2、工作面内由于水、火、瓦斯灾害造成的损失;
3、工作面内未按规定的开采顺序开采造成的损失;
4、工作面未采至终止线造成的损失;
5、刀柱、掩护支架、水采等采煤方法,煤柱实际尺寸超过规定部分的损失。
(二)厚度损失
1、工作面内未规定留设而实际已留设的护顶煤;
2、分层开采时,未按层位开采而丢失的顶底煤;
3、具备分层条件,但未按设计规定分层开采而整分层丢失的煤量;
4、工作面示达到规定的采高而丢失的顶底煤。
第33条 实际采区损失是指发生在采区内的各项损失。
一、实际工作面损失。指采区内各工作面损失之和。
二、实际发生的与采煤方法(指采区巷道布置)有关的损失:指采用某种采区巷道布置方式时,为了运输、通风、安全的需要,允许损失掉的储量,包括:
(一)面积损失
1、设计规定不回收的采区巷道保护煤柱储量;
2、设计规定不回收的采区之间隔离煤柱和采区内阶段之间留设的煤柱储量。
(二)厚度损失
主要指采区巷道顶底部丢失的煤量。
三、实际发生的由于不正确开采引起的采区损失(即不合理损失),包括:
(一)面积损失
1、采区内由于违反开采程序造成的损失;
2、各类煤柱超过规定尺寸的损失;
3、采区内巷道冒顶造成的损失;
4、采区内因水火灾害等所造成的损失;
5、设计未作规定或已规定必须采出,但没有充分理由放弃不采的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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