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行政给付的性质:
(1)获得行政给付是特定对象由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权利;(2)提供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行政职能的组成部分。行政给付的原则:基本生活保障原则、补充性原则、平等原则、时限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121、行政给付的构成要件:
对象符合法定的救助要件、符合法定的救助形式、符合法定的救助权限、符合一定的程序。
122、行政给付的内容:
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给付行为赋予或保护被给付人的权益。这种权益主要包括人身权利、物质权益和物质有关的权益等三种。行政给付的形式:(1)就业和安置;(2)最低生活保障;(3)抚恤和优待;(4)救灾扶贫;(5)紧急救助;(6)收留。
(二十二)行政确认
123、行政确认: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的特征:(1)行政确认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确定或否定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3)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4)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5)行政确认是羁束性行政行为。
124、行政确认的形式:
确定、认定(认证)、证明、登记、鉴证等。 行政确认的内容: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125、行政确认的分类:
(1)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2)对身份的确认、对能力的确认和对事实的确认;(3)各专业领域的行政确认。
126、行政确认的原则:
依法确认原则、客观公正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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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行政强制
127、行政强制:
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行政相对人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行政强制的特征:(1)行政强制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相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或对社会秩序及其他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人;(3)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侵害;(4)行政强制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128、行政强制措施: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从属性、限权性、临时性、非制裁性、可性。
129、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是查封场所、设备或者财物,三是扣押财物,四是冻结存款、汇款,五是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30、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批准、告知、实施和解除。
131、行政强制执行:
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32、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具有应当履行的某种法定的义务;(2)义务人无正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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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逾期拒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3)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实施;(4)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方式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133、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1)催告(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书面作出,并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3)实施(一是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二是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三是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4)中止执行(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一是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是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是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5)终结执行(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一是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是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是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34、行政强制代履行: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应遵守的规定:一是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二是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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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停止代履行;三是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是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法方式)
(二十四)行政检查
135、行政检查:
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检查的特征:(1)行政检查是一种单方的、强制性的、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检查不直接处理和改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3)行政检查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136、行政检查的主体:
(1)法定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37、行政检查的依据:
(1)法律、法规、规章;(2)其他规范性文件;(3)委托依据。
138、行政检查的权限:
(1)进入现场权;(2)询问权;(3)索要必要的账册、凭证和有关材料权;(4)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139、行政检查的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2)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3)效率原则
140、行政检查的种类:
(1)一般检查和特定检查;(2)全面检查和专门检查;(3)事前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
141、实施行政检查应注意的问题:
(1)检查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超越与本案无关的内容,必须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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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行为的合理性,不得把检查变搜查;(2)被审查人提供的资料需要鉴定的,检查人员要提交有鉴定资格的机关或者组织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3)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还要事先拟订检查计划,报有关机关备案,并尽量避免多头检查;(4除有规定的外,检查不得多次重复进行;(5)检查人员在实施书面检查时,必须为被检查人的有关资料保守秘密;(6)检查要及时;(7)对女性的身体检查,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并不得当众检查;(8)对公民、法人的银行账户或储蓄情况的检查,要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并出具介绍信。
(二十五)行政复议
142、行政复议:
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认为侵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基于申请而予以受理、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的特点:(1)行政复议的内容是解决行政争议;(2)行政复议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即依法享有法定复议权的国家行政机关;(3)行政复议的程序是准司法程序;(4)行政复议的性质是一种行政救济机制。
143、行政复议的原则:
(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
144、行政复议的范围:
(1)行政处罚行为;(2)行政强制行为;(3)行政许可行为;(4)行政确权行为;(5)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8)不予行政许可;(9)不履行法定职责;(10)不发放有关费用;(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45、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的期限及形式、复议参加人、复议申管辖。
146、行政复议参加人:
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复议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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