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5)追诉时效规则(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3、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1)适用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有且有法定依据,二是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2)当场处罚的程序:一是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具有处罚主体资格;二是现场取证;三是告诉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四是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4、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适用条件:除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行政违法案件外,其他一律适用一般程序;(2)程序:①调查取证;②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③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④行政处罚决定书;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95、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1)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处罚;(3)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听证内容:(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听证应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除外;(4)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从其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中指定;(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一至二人(包括律师)代理;(6)听证的步骤主要为:①由听证主持人核对证件和予以行政处罚的理由②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予以行政处罚的理由;③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④双方辩论和当事人作最后的陈述;(7)听证应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96、行政处罚的执行:
(1)当场收缴罚款:一是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是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自己提出,可以实施当场收缴罚款。(2)强制执行措施:一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是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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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一时难以缴清罚款的,经申请并由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十九)行政许可
97、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98、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与效能原则;(4)救济原则;(5)信赖保护原则;(6)监督原则。
99、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改革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料的开发、公共资料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等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00、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情形: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
101、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设定主体、设定形式、设定权限。
102、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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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实施行政许可的纪律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104、行政许可的费用:
(1)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收费(一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二是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不得收费;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2)依法收费及收费纪律(一是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二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公或者变相私分;三是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
105、行政许可申请程序:
(1)行政机关有公式与说明义务;(2)申请人有提交材料、反映情况的义务;(3)行政机关处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106、行政许可审查程序:
(1)一般审查程序;(2)初审的审查程序;(3)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审查程序。
107、行政许可决定程序:
(1)基本要求;(2)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标准;(3)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4)行政许可证件的颁发;(5)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6)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
108、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范围:
(1)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事项: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②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2)行政机关申请举行听证的事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重大利益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3)听证程序规则:①提前通知听证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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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地点;②公开举行;③确定听证主持人;④听证回避;⑤申辩和质证;⑥做好听证笔录。
109、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变更是对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2)延续是指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延长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
110、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
(1)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赋予特定权利的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对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应当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对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所得出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11、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1)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2)对被许可人的监督;(3)被许可人自查;(4)对取得特许权的被许可人的监督;(5)举报;(6)异地协助告知;(7)监督检查的纪律;(8)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与吊销。
112、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1)由有关机关责令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自行改正;(2)由有关机关依法直接撤销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
11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2)违反有关纪律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任;(3)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4)违反规定收费的责任;(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赔偿责任;(6)行政机关不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的责任。(一般以5千元为起点)
114、相对人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责任:
(1)申请人违法的责任: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2)被许可人的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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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应依法取得许可事项的法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或者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十)行政征收征用
115、行政征收:
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的特征:处分性、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可诉性。
116、行政征收的种类:
一是行政征税,二是行政收费。
117、行政征用:
是指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进行强制有偿征购或者使用。行政征用的特征:处分性和限制性、强制性、有偿性、法定性、可诉性。
118、行政征用补偿:
一是法定补偿,二是政策补偿,三是协议补偿。
(二十一)行政给付
119、行政给付:
又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的基本特征:1)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行政机关依法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实物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3)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4)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一种责任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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