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管理
1.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通过三同时验收。
2.工程项目部应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进行。
3.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毁坏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标志。 4.如在维修设备时需要拆除防护设施,在维修安装完成后应该将防护设施恢复原状。
5.工程项目部要妥善保护公司配备的设施设备,检测设备、不得随意损坏。
6. 项目部应定期对设施设备、检测设备进行检查,应加强日常的检查、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和检测装臵处于良好状态。
7.项目部应建立设施设备、检测设备登记台帐,安排人员管理,不得擅自使用,以免造成损坏。
第十二条 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贮存和出入库
建设公司所属各单位工程管理部、项目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所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和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仓库具体负责劳动防护用品保管、出入库和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贮存安全,防止腐烂变质。
2、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各单位生产部门应向材料部门提供项目各作业工种和生产
技术管理人员名单,材料库根据各工种和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及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按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2)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工种的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主管生产、安全、质量技术等相关管理人员,应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4)公司和项目部应备有公用安全帽、水鞋、工作服、为到公司或项目部的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员临时使用。
(5)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臵必需的防护用品,以备应急使用,并有人管理使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6)对生产中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耳(塞)罩等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健全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按时记载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因工作需要而调整岗位工种的人员,应根据生产部门的通知对调整后的岗位工种,按规定的种类和使用期限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7)新员工上岗前的教育培训,应包括正确使用和保养劳动防护用品的内容,各项目部材料管理员在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向领用人讲清正确使用方法,提醒职工自觉进行劳动防护用品保养。
3.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劳动条件、需要保护的部位和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选型。
(2)必须进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培训,让使用人员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特殊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还应经培训、实际操作考核合格。
(3)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护具。
(4)职工进入生产岗位、检修现场,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日常工作中,项目部和施工班组要对员工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员工有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要及时更正并予以批评教育。
(5)对于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和明火作业的场所,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4.劳动防护用品的保养
发给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由员工本人进行保养;供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员临时使用的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人员负责保管和保养、保证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处于良好状况。
第十三条 职业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
1.项目部要指定相关人负责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工作。 2.监测人员要将监测危害因素浓度变化情况,记录存档。 3.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采样、布点要符合国家标准。
4.建设公司所属各单位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职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各项目部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一次,每3年至少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现状评价一次。
5.各单位对经监测、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项目部采取治理措施,
确保本单位生产作业场所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1.新员工入厂前必须到规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并将体检情况存入个人健康档案。
2.对接触粉尘、噪音等危害职业人员应在上岗前、在岗时、离岗前进行健康检查。
3.从事职业危害的人员,公司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组织进行健康体检。
4.所属各单位或项目部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5.所属各单位或项目部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进行有危害健康的作业。
6、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有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除外)
7.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使用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8.项目部发现疑似作业病、职业病人时要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
9.公司人力资源部、项目部职业卫生档案应安排人员负责管理,在规定的保存期内,不得随意损坏、丢失、传播。
10.各种记录材料要按规定及时存档,并进行分档归类管理。 11.档案的调阅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管理
1.所属各单位负责对各项目部进行职业危害预防工作的检查工作。
2.所属各单位负责对各项目部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3.所属各单位定期对项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4.项目部要对作业场所卫生环境进行日常巡回检查,保证作业场所清洁、干净。每月要对井下生产作业场所进行两次粉尘监测。
5.各项目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情况进行日常性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要求现场作业人员整改。
6.项目班组长要经常对作业岗位防护设施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
7.项目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督促岗位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8.项目部要对劳动防护设施、检测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9.各项目部要定期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预防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
第十六条 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1.各项目部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应配臵必要的通信报警装臵和求援设施及应急撤离通道。
2.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班组长汇报,班组长应及时项目部经理汇报,项目经理第一时间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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