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的经济发展,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8号令);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9号令);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的通知》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接触粉尘、噪音、电气焊、高温等有毒有害作业。
第四条 名词解释
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 3.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4.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
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五条 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六条 职业危害种类
根据我司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定我司的职业危害为五大类: 1. 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井下掘进施工中,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可导致矽肺病。
2. 缺氧和一氧化碳的危害:在井下(深部、天溜井和老旧巷道)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和环境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使用机械作业,油料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 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产生锰尘外,还可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作业人员尘肺及慢性中毒。
4. 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震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5. 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
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第七条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 组织机构:
(1)成立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2)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司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有关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2. 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内容。
(2)审定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及实现目标的实施方案,并定期检查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单位的关系及专项资金的落实等问题。
(3)负责聘请有资质的部门或专家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的评价工作;并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 公司总经理在职业危害防治中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集团公司、上级政府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
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臵与公司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建立各级职业健康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人员,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说明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相关部门对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提出解决的办法并及时加以整改。
(4)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参加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对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4. 公司总工程师在职业危害防治中的职责
(1)参与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流程、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职业病防治措施等。
(4)严格控制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材料;提供技术、设备、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资料及数据。
5. 工会组织在职业危害防治中的职责
(1)负责公司的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并协助项目部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2)教育劳动者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遵守职业病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3)对各项目部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4)负责监督和检查各项目部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情况。 (5)负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6)负责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以及对从事职业危害人员个人健康体检档案的管理工作。
(7)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与公司主管领导、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8)对公司、项目部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9)当发现有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况时,有权向项目主管领导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
(10)当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向公司主管领导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
(11)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及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2)对公司、项目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 综合办公室在职业危害防治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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