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的。
哪些分部分项工程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谁来做安全施工技术交底:施工前的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目的就是让所有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部对安全生产有所了解,最大限度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施工现场哪些部位需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如何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施工现场的布置: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临时建筑物一般包括施工现场的办公用房、宿舍、食堂、仓库、卫生间等。
施工单位应对周边环境采取哪些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
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施工现场应采取哪些消防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闲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做好安全防护设备管理: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条,作为特种设备的施工起重机械指的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起重机械。
意外伤害保险应由谁办理: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根据这个条款,分包单位的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是由总承包单位支付的。
勘察单位安全责任:1.确保勘查文件的质量,以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的责任: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2.科学勘察,以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的责任: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6
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 2.提出建议的责任 3.承担后果的责任4。法律责任:1.情况: (1)未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材料新工艺,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2.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30万元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4)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1)安装与拆卸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2)起重机械,由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3)特种设备,由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证明并签字,由机构和人员对检测结果负责
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安全责任: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安全责任: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口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2.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撸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行使工程发包权,建筑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 2.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竟标。 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6.委托监理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监理。7.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8.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9.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
17
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3.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时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4.按图施工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6.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7.见证取样的责任: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8.保修的责任: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依法承揽业务二)独立监理三)依法监理四)确认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最低保修期限规定: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吏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超出该范围的其他项目的保修不是强制的,而是属于发承包双方意思自治的领域。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不属于保修范围: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计算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如何约定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箅方式;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箅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箅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返还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
18
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勘察、设计单位共同质量责任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2.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 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币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勘察单位单独的质量责任:由于勘察单位提供的资料会影响到后续工作的质量,因此,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里必须真实、准确。
设计单位单独的质量责任1.科学设计的责任2.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3.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 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
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的监督机构: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标准化法》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与上述规定相对应,工程建设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浯、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建设行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浯、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等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
19
准。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晾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规定:1.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2.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3.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未经审批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项目审批单位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5.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该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6.自批准之日超过5年开工的,其文件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环境保护“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环境保护“三同时”在设计阶段规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环境保护“三同时”在试生产阶段规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环境保护“三同时”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止地表水污染的规定:1.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休、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休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休不受污染。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敝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2.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3.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减液或者剧毒废液。4.禁止在水体洁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5.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休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6.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7.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8.禁止向水休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9.向水休排放含熟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休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10.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淮排放。
防止地下水污染规定:1.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滔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休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2.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3.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4.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5.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1.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2.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
20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132099 - 二级建造师 - 法规笔记(4)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