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具有直掊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财产权的对称。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并直撸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例如,作者的署名权即是人身权。而获得稿费的权利即是财产权。2.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例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使用其专利就表现了专利权的专有性。3.地域性:知识产权只有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一国的知识产权要获得他国的法律保护,必须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或按互惠原则办理。4.时间性 :通常情况,依法成立的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过法定保护期后,该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胜诉权就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权利,胜诉权的存在,可以使得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得到保护.而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法律消灭了当事人的胜诉权,就意味着当辜人的民事权利已经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普通诉讼时效是相对于不普通的诉讼时效而言的,去除短期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余下的就那是普通诉讼时效了。 (二)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三)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四)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箅。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箅.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只有该事件持续到最后6个月内才产生中止时效的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1、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重新计算,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重新计算。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书面通知的,以通知到达相对人时重新开始;口头通知的,以相对人了解通知内容时重新开始。3、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依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并不是所有的工程在开工前都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有6类工程不需要办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将被废止: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需要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因故不能开工或中止施工的,向发证机关报告。注意:开工报告是不予延期的。
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建设工程企业的必备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如何划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令第87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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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这三类建筑业企业按照各自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划分为12个类别,专业承包企业划分为60个类别,劳务分包企业划分为13个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各自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资质条件内容: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不分级别,可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劳务工作;钻探劳务工作;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设立类别和级别,能做专项工程设计业务;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设立类别和级别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并按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若干工程类别。甲级——监理一、二、三等工程;乙级——监理二、三等工程;丙级——监理三等工程;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指的是我国的建筑业专业人员在各自的专业范围内参加全国或行业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的制度。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是我国强化市场准入制度、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执业资格种类主要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
工程发包方式:1.招标发包(提倡)2.直接发包(依然对承包人有资质要求)
提倡工程总承包:1.可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2.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
禁止肢解发包: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建筑法》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肢解发包的弊端:1)化大为小,变相规避招标2)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的控制3)增加发包的成本4)增加了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禁止指定采购:1.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与供应商。2.建筑材料与建筑构配件的采购途径1)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2)由承包商负责采购3)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承包单位资质管理: 1。资质管理规定:1)承包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2)资质管理中的三项禁止: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禁止借用他人名义;禁止允许其它单位借用自己的名义 2.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况: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3.此类无效合同的处理:1)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2)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1)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签订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联合承包:1.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2.资质的认定:资质等级不同,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 3.内部责任: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4.外部责任:(1)共同承包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2)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联合共同承包的各方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1.内部责任: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休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外部责任:《建筑法》第27条同时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转包:1.含义——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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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2.法律规定-禁止转包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4)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转让、出借资质证书: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还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2)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资质证书3)造成损失的,出借方与使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发承包中行贿、受贿:1)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2)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给予处分3)对行贿的单位,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分包制度:分包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分包的资质管理:1.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可以对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其它企业2.工程的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单位施工3.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4.专业承包,应具有专业承包资质,也可将劳务再次分包出去5.劳务分包,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不得再分包
对分包单位的认可:分包需经建设单位的认可——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是违法的:1)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外2)无约定的,也要经建设单位的认可 2.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可以认可,但不得指定.《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建设单位对分包商的否决权。即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商是违法的分包商。尽管《建筑法》将认可的范围局限于“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单位”以外的分包商,但是,由于总承包合同中的分包单位已经在合同中得到了建设单位的认可,所以,实质上需要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单位的范围包含了所有的分包单位。
但是,认可分包单位与指定分包单位是不同的。认可是在总承包单位已经做出选择的基础上进行确认,而指定则是首先由建设单位作出选择。在国外,可以存在指定分包商,例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就有指定分包商。但是,指定分包商在国内是违法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6条也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禁止违法分包(四项):1.不具备资质的分包2.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3.主体结构分包4.再分包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时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建设单位虽然和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 1.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2.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单位负责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4.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但是发生问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分包商赔偿。5.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责任,以合同约定或各自过错大小确定6.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越过其应承担的分额,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1)对承包单位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影响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1)5万平米以上,必须实行监理2)5万平米以下,可以实行监理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公众安全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工程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2.有关的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监理的内容:(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1.进度控制 2.质量控制 3.成本控制4.安全管理5.合同管理6.信息管理7.沟通协调。 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
监理的权限:1.监理人员认为施工不符合要求,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监理人员发现设计有问题的,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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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任务的承接:1.不能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2.不得转让也不得分包工程监理业务
履行监理合同:1.独立监理: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2.公正监理:与承包单位串通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1.与施工单位串通的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让监理业务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招标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原则,这是为了保证招标活动的广泛性、竞争性和透明性。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信息公开。其次,公开原则还要求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原则: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或者歧视任何投标人。公正原则: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一个投标人的优劣。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作为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方式,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箅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口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可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项目
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10‰的罚款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3)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4)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1)招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5万元的罚款2)泄露招标实质性信息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文件的编制:1)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可提交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人民币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4)没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的提交: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1)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可补充、修改或撤回(2)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如撤回,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联合体投标:指的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建设行为。《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1.各方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2.各方均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3.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共同投标协议: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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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2.该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3.没有附有该协议的联合体投标确定为废标 联合体各方的责任:1.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2.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3.不得重复投标4.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5.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3.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4.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1)中标无效2)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罚款3)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投标资格并予公告6)吊销营业执照7)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8)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1)中标无效2)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罚款3)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投标资格并予公告6)吊销营业执照7)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8)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开标程序:一)开标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二)检查文件密封情况三)当众拆封,宣读主要内容
招标人不受理的投标文件有: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掊确定。 按废标处理的情形: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7.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8.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9.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与补正:1.可以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实质性内容2.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3.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中标候选人条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确定中标人的程序:1.中标人由招标人确定,在评标报告提交后15日内确定,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的30个工作日前确定2.中标人必须在中标侯选人中确定3.必须招标的项目,应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 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1.由招标人发给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2.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3.不得以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等作为中标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签订合同:1.自中标通知书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如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有矛盾的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3.担保-履约保证金:1)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提交,拒绝视为放弃中标2)招标人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必须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3)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应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垫资:1)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2)对垫资以及利息有约定的,可以支持其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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