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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业务操作指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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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案件若干规定》 第7条 主要程序性法律依据列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节 相关定义

第8条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定义

8.1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

8.2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属于民事侵权诉讼,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虚假陈述行为人、虚假陈述行为、投资人、投资人损失、投资人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虚假陈述行为人的归责、赔偿范围和损失计算等诸多内容。

第9条 投资人定义

投资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10条 证券市场定义

10.1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券市场,包括以下几类: (1)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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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交易市场; (3)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 (4)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

10.2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类似于我国台湾地区的柜台交易中心,它的存在一是为不具备主板上市条件的公司提供融资和为投资人提供投资机会,二是根据交易规则,为从主板市场退市的上市公司给投资人提供股份转让场所。

10.3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是指新三板市场和将来依法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

10.4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的证券市场,排除了非法市场,如模拟证券市场、私募和转让私募股份的市场,也排除了大宗交易。 第11条 证券虚假陈述定义

11.1证券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11.2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如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事实不符,采用虚列资产或不实资产评估的方式虚增资产,在关联企业合并报表方面不当划分会计主体或虚构会计主体,虚增投资收益或少计投资亏损等。

11.3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实践中,一般从四个方面对误导性陈述进行界定:首先,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了应公开的事实;其次,其所披露事实的表述语句在理解上存在模糊歧义或者与事实不相符合问题;再次,已经公开的陈述使投资人误认为所披露的信息状况就是该项事实的客观状况;最后,该误导性的信息达到可能影响投资人作出决定的程度。

11.4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如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应披露重大事件或重要事项未作披露,对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或背书转让、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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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保证、亏损合同、重组业务、承诺等或有事项未予披露,对资产负债表制作日之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日之前发生的重大期后调整事项未予披露等。

11.5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如未按照规定期限公布定期报告,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并购、重组、重大担保、关联交易、重大诉讼与仲裁等重大事件,通过召开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人调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方式提前向特定对象透露信息,通过公司会议、工作总结、公司网站等渠道提前泄露应披露的信息等。

第三节 前臵程序 第12条 前臵程序的设臵

12.1《受理虚假陈述案件通知》第2条和《审理虚假陈述案件若干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财政部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书为前臵条件,该前臵条件即称为前臵程序。

12.2《审理虚假陈述案件若干规定》第11条对前臵程序不确定状态如何处理作了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后,受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有关行政处罚被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12.3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设立之初,前臵程序确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一方面,由行政机关对虚假陈述行为进行审查和认定,可以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优势,使认定结果更具专业性和权威性,从而大大减轻法官的认定难度,并免除了投资人过重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通过前臵程序的有效过滤,可以有效避免滥诉行为的发生。 第13条 前臵程序的取消

13.1随着人民法院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经验的积累,前臵程序应当被取消的呼声越来越高。主要理由是,前臵程序不仅限制了投资人的诉讼权利,拖延了案件审结的时间,而且不利于充分发挥证券诉讼对证券市场的净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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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201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13.3 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明确,“根据立案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为前臵条件”。就此,该意见的出台意味着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前臵程序的取消。

第14条 前臵程序取消引起的变化

前臵程序的取消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意义重大,其带来的主要变化如下:

14.1投资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将无需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为依据,投资人在初步举证被告可能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情况下,即可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件数量可能激增;

14.2在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的情况下,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将成为此类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之一,原告和被告双方就此可能存在较大的诉争空间;

14.3在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的情况下,原告主张的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备“重大性”,将成为本类案件另一核心焦点问题。 第四节 主要争议焦点 第15条 实体上的争议焦点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在实体上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行为;

(2)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基准价的认定; (3)虚假陈述是否具备重大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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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虚假陈述属于诱多型虚假陈述,还是诱空型虚假陈述问题; (5)是否存在系统风险因素及其对投资人损失的影响;

(6)是否存在非系统风险的其他因素及其对投资人损失的影响; (7)涉及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债权的清偿比例问题; (8)投资人损失的计算方法; (9)诉讼时效问题。 第16条 程序上的争议焦点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在程序上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管辖法院问题;

(2)原告/被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3)案件是否应当中止问题。 第五节 案件特点 第17条 案件特点

根据司法实践,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1)投资人索赔人数一般较多,而且无法事先确定索赔人数; (2)索赔金额一般较大,而且无法事先确定索赔金额; (3)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规定不甚明确; (4)专业性强,争议焦点多;

(5)对有些争议问题,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完全统一; (6)具有较高的敏感性,社会媒体关注度较高; (7)诉讼周期较长,一般短期内难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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