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创造条件,接班人员应详细了解情况,为本班的安全可靠运行打下基础,做到“交班清楚、接班满意”。
(2)所有运行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倒班表轮流值班,如因故不能按时接班,则必须在上班前四小时请假,经值班长许可,并安排好替班人员。
(3)处理事故时,不得进行交接班,接班人员应在交班人员统一指挥下,协助处理事故。
(4)在进行重要操作时,一般情况下,不进行交接班,但遇机组启停时,应在某一稳定工况下进行交接班。
(5)接班时不准有醉意表现,有醉意或有严重病症的人不得进行接班,交班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应拒绝交班,并报告值班长。
(6)一般情况下,交班前30分钟,不进行重大操作,不办理工作票手续。 (7)交接班人意见不一致,不能进行正常交接班时,应经交接班班长或项目负责人研究解决。
2、交班
(1)交班人员必须如实地、准确地、详细地填写运行记录和运行日记,包括本班所做的工作、本班发现和消除的设备异常情况及运行方式、对检修和试验设备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级通知命令等。
(2)将指定的设备卫生区域清扫干净。
(3)将工具、资料、钥匙、仪表整理齐全并清点好。
(4)将规程制度规定的定期倒换试验等工作进行完毕并做好详细记录。 (5)将所有已开的工作票和尚未开工的工作票分别整理好,核对好系统模拟图。
(6)交班前半小时各岗位值班人员应向班长汇报本岗位工作。 (7)交班前半小时当班班长应电话向项目负责人汇报本班工作。 (8)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详细交代本班设备系统运行情况以及设备缺陷处理情况,并精心听取询问和意见,做出详细解答。
(9)应在正点办理交、接班手续,交班人员在接班人员签字后方可离开岗位。
(10)交接班完毕后,值班长应召集全班人员开好班会,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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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总结当班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经验教训,表彰好人好事。 ②、总结值班记录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③、讲述当班不安全事项的发生经过、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找出对策。 3、接班
(1)接班人员应在接班前30分钟到达现场接班室,集体听取交班值班长交待当班和前两班的运行情况。
(2)听完交班的口头交待后,接班班长根据上几班的运行情况,布置本班岗位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强调对设备缺陷、异常情况及检修情况作重点检查,布置接班后工作及事故预想。
(3)各岗位人员按本岗位管辖范围,进行全面检查,查阅运行记录、运行日志、缺陷记录、检修记录等,缺陷和异常的发展情况及处理情况,设备检修及系统隔离情况,实际的设备运行状态、主要参数。
(4)检查中对不明之处应仔细询问,直到弄清楚为止,若发现情况与记录不符的应立即汇报值班长核实。
(5)清点本岗位使用的工具、资料、图纸、钥匙等,并检查设备和责任区的卫生情况。
(6)接班人员除进行必要的试验外,在交班签字前不得操作任何设备。 (7)接班人员经检查认为可以接班,应在正点签字,并允许交班人员离岗。 (8)接班30分钟内,值班长应向项目负责人汇报接班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将各系统设备运行方式、当值主要工作以及薄弱环节、事故预想等向值班长交待清楚。
(9)接班人员到现场,如遇处理事故时,应在交班人员指挥下协助处理,不得离开现场。
4、交接班的责任
交、接班负责人必须在规定的交接班时间双方签字,签字后即为办完交、接班手续。若交接班后发生问题,如因交班者未作交待,由交班者负责;如已交待清楚,而由于接班人员检查不到位发生的问题,由接班者负责。
4.3.6 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实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事故处理程序、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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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 1、日常检查以目测为主,每周不少于一次。
2、定期检查宜用仪器和量具量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3、特殊检查根据实际需要由专业机构进行。 4.3.7 进出综合管廊管理制度
规定进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配电站的所需的手续、钥匙的管理,旨在加强综合管廊各系统的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1、对综合管廊的入廊管线单位进入综合管廊内进行施工、专业维护,应提前按本制度规定填写申请表,经值班长签字确认后,在规定时间由管理维护人员开启相应的投料口门。
2、进入综合管廊工作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单位、负责人、安全员、联系电话、工作内容、工作位置(地段)、工作起止时间、安全保护措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严格执行钥匙登记制度,原则上钥匙不外借,综合管廊的投料口门由值班管理人员开启和关闭。
4、综合管廊日常管理根据综合管廊设备设施、入廊管线单位的申请要求等实际情况,统一合理安排,对不符合综合管廊安全要求的单位申请,管廊运营公司将不予办理。
5、综合管廊的入廊管线单位在综合管廊内进行施工、维护等工作,应做好防火等安全保护措施。如管廊运营公司发现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管廊运营公司有权要求入廊管线单位停工整改,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上报上级部门进行处罚。
6、入廊管线单位应做好对本单位及其它单位的成品和半成品保护,造成其他单位损失的,由事故造成者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安全责任及由此产生的后果。
7、各申请单位如在综合管廊内涉及焊接等动火工作,申请单位应申请办理施工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进行动火。
8、施工完毕后,由管廊运营管理公司会同施工单位对施工地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施工垃圾的清理,对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所安装(整改)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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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设施是否符合综合管廊的有关要求等。
4.3.8 管线单位施工管理制度
进入综合管廊施工的单位,需递交施工申请,填写《综合管廊出入登记表》,经管廊运营机构审批后,方可办理施工进入手续。
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进入手续需交纳施工保证押金,施工期间若出现违反综合管廊施工管理规定的行为,按规定在施工保证押金内扣除。施工结束经管廊运营机构安排人员检查完毕后,确认没有违反施工管理规定,全额返还施工保证押金。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对管廊内设备的损坏,需对损坏部分进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责任及产生的费用。施工单位进入管廊内不服从施工管理规定,管廊运营机构有权中止施工,待整改后重新办理施工申请。
办理施工手续需注明施工人员数量、工作区段、工作时间、进入原由、安全措施等。
1、违反下述规定,管廊运营机构将按规定罚款处理:
(1)施工人员工作期间需配带“管廊出入证”,严禁转借、涂改,施工结束后需返还给管廊管理公司,违者进行罚款;
(2)施工人员严禁擅自触摸、操作、使用申请工作范围外的所有设备设施,违者罚款;
(3)管廊内严禁吸烟,违者罚款; (4)管廊内严禁大小便,违者罚款;
(5)各单位每天撤场前,应清理施工垃圾,做好文明施工,违者罚款; 2、违反下述规定,管廊运营机构有权中止其施工申请: (1)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综合管廊;
(2)《综合管廊出入登记表》内容不齐全,与实际情况不符; (3)进入综合管廊人员,擅自进入非指定区域、延长工作时间; (4)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不齐全,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若因此造成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需承担因此造成的责任及产生的费用);
(5)未办理用电申请,擅自使用管廊内电力资源和办理用电申请后未在指定位置取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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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办理动火申请证,及办理动火申请证后未在指定区域、指定时间内动火的。
综合管廊出入登记表
序号 入廊人员 所属单位 入廊事由 入廊时间 出廊时间 审批人 备注 4.3.9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规定综合管廊设备设施缺陷管理范围、管理办法、处理原则,要求全面掌握设备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设备的缺陷,正确判断缺陷的程度和性质,认真分析产生缺陷的原因,按有关规定进行上报,将缺陷尽快消除,以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
1、缺陷的定义
缺陷是指设备在运行中发生的异常,这些异常将影响设备的安全、经济、高效运行。
2、设备缺陷管理的范围 (1)变电站设备及供配电系统; (2)综合管廊的建筑; (3)消防报警系统; (4)给排水系统; (5)照明系统; (6)通风系统; (7)监视系统。 3、设备缺陷的分类
(1)紧急缺陷:指对人身、系统或设备有严重威胁,不及时处理可能造成障碍或事故的设备缺陷。
(2)重大缺陷:指对安全、经济、高效运行影响较大,但能短期坚持安全运行,不及时处理可能发展成为紧急缺陷。
(3)一般缺陷:指对设备正常运行虽有影响,但尚能坚持安全运行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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