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开展专项治理,解决建筑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一是督促城建等部门开展了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专项调查。调查表明:我市共有114个工程拖欠工程款7841.95万元。二是制定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计划和制度。成立了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并确定了清欠时间表,计划到2006年上半年全部完成清理任务,要求各县(区)、各部门督促有拖欠行为的建设单位认真制订还款计划,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清欠工作,出台强化工程合同和结算管理措施,积极推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三是开展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监察。立案查处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430件,结案4300件,结案率达100%,为3700名农民工追讨了733.77万元被拖欠的工资,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市通过认真履行职能,强化效能监察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离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少差距,我们要借鉴江西省好的做法和经验,积极探索,拓宽工作领域,加大行政监察工作力度,再接再厉,使我市的行政监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几点体会:
行政监察工作量大面广、情况复杂、千头万绪、任务重、要求高,要从繁杂的监察事务圈中“超脱”出来,集中精力抓大事,从而牢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这就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干部在监察工作实践中,要真正确立和具体运用“抓主要矛盾,突出工作重点”的方法和艺术。
(一)突出重点,是开展行政监察关键。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注意抓主要矛盾,突出工作重点,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六六决策”、建设平安舟山、“暖人心、促发展”等重大战略决策,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抓住影响改革和经济发展和机关效能建设的突出问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带动整体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统筹协调,是整合监察职能的重要途径。我们在确定执法监察项目、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培训、开展检查、纠正违规行为等方面,加强了与各监管部门的多边协作联系。在行政审批改革、《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劳动用工检查、专项资金检查、安全生产检查、建材市场整治、土地市场整治、重点工程效能监察等方面,加强了与各监管部门的多边协作联系,通过与法制、审计、财政、城建、劳动人事、工商、技术监督、计划、国土、安全生产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整合监督职能要素,实现资源共享,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于一些社会影响大、调查和处理难度大的案件,认真发挥牵头作用,积极组织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攻坚,取得了好的效果。
(三)创新方法,是深入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手段。我们从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入手,对行政监察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设计了《重点重点执法监察工作流程图》,建立了效能监察联席会议制度,出台了《舟山市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优秀成果评定和奖励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积极推进政府统一招投标平台建设工作,建立了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在土地市场、公有房产、“暖促”工程、机关效能建设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工作中,采取了交叉检查的方式,充分调动检查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避免了地方职能部门之间可能出现的相互护短、应付检查、不动真格等弊病,为市属部门和县(区)相互交流,互相学习,借鉴经验提供了很好的机会。
(四)健全制度,是行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基础。通过效能监察,建立健全制度,监督关口前移,能有效地防止违纪违法和腐败现象的发生。通过行政监察就能针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制定措施,堵塞漏洞,就能使问题不发生或少发生,使问题不变大,及时纠正,消灭在萌芽状态。我们出台的《舟山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舟山市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查处作了具体规定。这就使一些“一不贪污,一不受贿:工作干好干坏,纪检监察部门管不着我”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思想的干部受到很大震动,认识到贪污受贿要受到重点查处,不执行政策,不履行应尽的职责,同样要受到追究,增强了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政策,履行职责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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