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遏制“一把手”腐败的对策。
近年来,中央及地方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完善的遏制“一把手”腐败的监督措施,如民主生活会制度、述职述廉制度、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诫勉谈话制度、巡视制度、政务公开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一系列的制约措施,抓住了要害,体现了反腐战略的重大转变。强调了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不能成为特殊党员,更不能成为“党内个体户”。
1.充分发挥现有监督机构的作用。现阶段我国具体负责反腐倡廉的机构主要是党的纪委、行政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这些机构相互分立,工作各有侧重,在反腐倡廉工作中负有重要职责、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种机构设置也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是机构分散、性质不一,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难以配合协调,影响整体监督效能。其次是难以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进行有效监督。纪委,行政监察部门分别受同级党委、同级政府的全面领导,人事任免、人员编制、经费均受其辖制。这就使得纪委、行政监察部门对同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其主要领导难以进行真正的监督。检察机关因未能真正实现检察独立,同样也难以在此方面有大的作为。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理顺监督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注意通过专门立法,明确划分不同种类、不同层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其进行统一协调。要通过制度的创新解决难以监督“一把手”的问题,如将纪检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反腐败职能划为一体,成立单独的反腐败机构,这一反腐败机构实行上下垂直领导,不受同级党委的领导,避免行政干预,防止司法权地方化。应强调检察机关优先受理原则,进一步健全案件受理、移送制度。
2、建立高效的防范体系,使腐败行为“不能为”。“一把手”之所以能够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是因为具有犯罪的环境条件,有可乘之机,也就有空可钻。因此,必须通过对一个时期以来的腐败案件的发案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认真的分析,在行业和部门的管理流程上找出存在的漏洞,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防范体系,堵塞漏洞,使腐败行为没有产生和环境和土壤。一是建立行为规范。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借助于社会舆论、自身的理想信念、社会习俗等来调整“一把手”的思想和言行,使其热爱自己所从事的事业,珍惜自己的职业。二是强化对“一把手”行为的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腐败的本质就是权力的失控,是权力拥有者超越授权的范围和程序进行的活动。要通过内部监督,把问题和错误解决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将“一把手”所有的行为都置于监督之下,努力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实行到哪里。
3、注重现行制度执行的实效。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即使是建立得最完美的制度,如果未能被严格执行,就不能作用于现实生活,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反腐倡廉视制度建设为关键环节,就是要经健全制度的充分实施,规范社会行为,发挥制度廉政的优越性。在制度建设中,不仅要求制度本身对其执行作出具体规定,而且各级监督机构要严格执法执纪,各部门“一把手”在制度面前要令行禁止。其中,司法公正非常重要,因为查处构成犯罪的严重腐败行为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惩治腐败最能体现制度的强制性,事关制度建设的成果,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因而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确保重要廉政制度的严格执行。为此,要从机构设置、人员任免、经费保障、队伍素质等方面着手,保证司法独立,提高执法水平,使廉政制度得到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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