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救死扶伤不是医务工作者的唯一原则。救死扶伤和减轻患者痛苦都是医生应尽的职责,不能因为前者的存在而忽视了后者的重要性——救死扶伤是有前提的,即患者是可救治的人,如果采取更多的医疗措施,结果只是导致患者在死亡道路上更加痛苦,这并不是医疗的最终目的。对于一个身患绝症即将临终的病人来说,最合理的方式应该是缓解疼痛,而不是采取徒劳的方法,以增加病人的痛苦。我们应该认识到,死亡是人生必然,患者具有选择死亡的权利,医生按照患者的意愿和权利帮助患者实施安乐死,并不有损医德。
第四,安乐死不影响现代医学的发展。抢救病患的能力并不是判定现代医学技术水平是否高超的唯一因素。实施安乐死的目的不是阻碍医护人员救助生命,而是为了提高患者的生命质量和尊严。随着公民文明素质的提高,越来越多选择实施安乐死的病患愿意将器官甚至遗体捐赠给医学研究单位,这无疑有助于医学研究,促进医学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承认现有的医疗水平的不足,赋予患者实施安乐死的权利,不仅尊重临终病人的个人意愿,还可以使医疗行业更清楚目前医学的局限性,加强医学研究,提高疾病防治水平。
三、安乐死的伦理出路
随着时代的进步,安乐死问题成为人们越来越关心的话题,它所牵涉到的传统伦理道德上的困境就成为急需解决的关键,根据分析总结出以下五个方面的伦理出路。
第一,人类应当理性地认识生命的本质,坚持科学正确的生死观。人的生、老、病、死是人生中不可避免的,一个生命由生到死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我们应该顺应由生到死这一自然规律,不要惧怕死亡,把死亡看成为生命旅程画上一个句号。作为现代人,我们应该摒弃传统生死观中消极的部分,站在科学、理性的视角来辩证的看待生死问题。
第二,在传统思想基础上重构家庭伦理,主动摒弃影响现代社会和谐发展的旧观念旧思想。首先,要摒弃传统家庭伦理中“愚孝”的思想。子女要尊重父母的想法,尊重父母因无法忍受病痛折磨而放弃生命的权利,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孝”。其次,不但要在实际行动上体现“孝”,更要在心理层面体现“孝”。这种孝不仅仅是行动上对父母的敬重和关怀,更要做到关心父母的内心世界,而不是一味的“執行”孝道所设定的行为规范从而忽略了父母内心真实的意愿和感受。最后,应该将“孝心”和“孝行”更多地体现在父母、亲人生前,而不是在亲人快要离开我们的时候才开始行使“孝道”,在亲人生前要珍惜和亲人在一起的时光。
第三,医学伦理观需要与时俱进。安乐死的发展同时受到医学伦理的牵制,我们面对要求实施安乐死的病人和实施安乐死的医护人员时应多一份理解和包容,在明确医学目的、完善医务工作者职责的同时,同样要求医学伦理观的与时俱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医患关系也得到进一步的调整。在医生患者双方的眼中,他们互为朋友和亲人。
第四,现代社会应该为安乐死的合法化提供伦理、技术、法理保障。在中国实现为安乐死立法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多方面共同努力。首先,通过宣传或在学校开设必修课程等教育手段帮助人们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树立正确的生死观,尤其注重小学,中学,大学期间的教育,帮助广大学生群体从小对死亡和生命的本质及意义产生正确的认识。其次,高超的医疗水平为安乐死的实施提供保障。正确判断患者是否具有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需要严谨的医生诊断配合精准的医疗设备才能够产生正确的诊断结果。最后,安乐死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监督规范安乐死的实施过程,维护病人、家属以及医院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使安乐死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并最终成为合法的医疗行为。
目前,安乐死在我国还不具备合法的土壤。若安乐死经实践证明确有立法的必要,我们就应该对传统道德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断接受新时代的道德理念。通过树立科学正确的生死观,重构传统道德中的家庭伦理,促进医学伦理上的与时俱进,采取立法的手段为安乐死提供实践保障,我们有理由相信合理而有条件的安乐死最终会被人们接受。
参考文献:
[1]刘三木、汪再祥.关于安乐死的若干问题之讨论.法学评论.2004(6).
[2]李惠.安乐死社会伦理探析.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3]何光沪.人生,还是死?人,还是非人?.读书.1992(9).
[4]念九州.价值冲突:安乐死合法化的根本保障.西北民族学院学报.2000(1).
[5]刘三木.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初探.法学评论.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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