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施方法
安乐死的实施方法应以非暴力的形式、最小化患者的痛苦并能快速死亡为标准,对实行的方法、选用的药物及剂量等予以明确规定。
(四)违反安乐死规定的相關法律责任承担
对于擅自施行安乐死的情况:若家属或医护人员在未经申请或审查未通过的情况下对患者实施安乐死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按主观善恶斟酌量刑;若以卑劣手段迫使患者提出安乐死且得以实施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从严处罚。对于审查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医疗事故、实施人员在安乐死实施过程中违反规定的操作方法的,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按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综上所述,安乐死合法化作为一个讨论多年未果的话题,其涉及的领域非常多,复杂程度大,各种原因导致安乐死的立法研究一直止步不前。但无论困难多大,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都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迫在眉睫的问题,立法者不能因为安乐死过于复杂就回避其立法问题,而应该顺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考虑社会现象的发生以及人民思想观念的变化,积极研究安乐死合法化问题。安乐死立法合法化是目前一些恶劣情况得到有效遏制的最好手段,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王晓慧.论安乐死[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2]温静芳.安宁死亡权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作者:姜晓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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