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安乐死是近年来的热门话题。世界范围内,日本、荷兰等国已经有着比较完备的安乐死合法化相应制度。其中,荷兰是首个对安乐死合法化进行立法的国家。日本的安乐死合法化道路理论与实践并重,对中国有着非常强的借鉴意义。中国目前尚无安乐死相关法律规定与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口、环境、产品质量等问题必将引发我国安乐死的新一轮热潮,构建安乐死制度也是我国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安乐死制度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倪曦,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300
一、安乐死问题概述
(一)安乐死的概念界定
“安乐死”是指对患者在现有医疗水平下已确认无法救治的情形下停止治疗或停止使用药物,让病人平静、“安乐”地死去。我国通说认为,“安乐死”是指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上、生理上的难以忍受的痛苦,在病人和其近亲属的要求下,经主治医生认可,通过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睡梦中或类似的无痛苦情形中结束患者生命的过程。荷兰是首个对安乐死合法化进行立法的国家,随后,也有诸如比利时、卢森堡等国以及美国的部分州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由于“安乐死”的问题横跨多个领域,涉及哲学、伦理学、法学、医学等多个方面,出于谨慎考虑,我国至今仍未认可其合法性。
(二)安乐死问题争论的本质
目前,对纯粹安乐死、间接安乐死、消极安乐死和毁灭无生存价值的生命这几种安乐死学术界基本都达成了一致意见。而对积极安乐死和医生的自杀帮助还存在着比较多的分歧。虽然根据不同的学说会得出很多不同的结论,但归根结底对安乐死制度的肯定或否定是人性善与人性恶理念的碰撞。安乐死的本质从法理上来说,就是法的自由价值与法的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反对安乐死是因为法要维护社会秩序,建立新的制度会对现有秩序造成挑战,也可能会因为安乐死制度的缺陷引发秩序的混乱。支持安乐死则是法自由价值的体现,法赋予人们一定程度的自由,允许人们在法律内自由活动。但人性中对自由的向往导致人们无时无刻都想着扩张自由的范围,终于,当法律所定好的框架即秩序与不断扩张的自由交界时,问题便会爆发,安乐死问题的出现便是如此。
二、外国安乐死制度概览
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荷兰、日本、瑞士、美国一些州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安乐死制度。
(一)日本安乐死制度简介
日本安乐死制度依据权利来源以及合法与否分成了3种不同学说。
1.患者角度的自我决定权说
日本的町野朔教授最先提出了患者自我决定权理论。他认为,安乐死应该是一种存在阻却违法性事由的紧急避险。在紧急避险中,只有避免的损失大于或等于因避险造成的损失才能认定其行为合法。在其他法律中,这种损失都是具体而客观的,所以比较容易认定。但在安乐死这一行为中,只有患者本人才有资格评判“痛苦的活着”和“安乐的死去”哪一种利益更加值得法律的保护。在他看来,患者的自我决定权才是安乐死的本质要素。安乐死合法与否则取决于患者的自杀意思是否存在瑕疵,若不存在,则安乐死是合法的,反之,则不合法。
2.人权角度的自我决定权说
福田雅章教授也是自我决定权的拥护者,但他则是从人权角度看待安乐死问题的。他认为,公民的自我决定权是一项宪法权利,而且是一项具有最高价值的核心权利。只有当权利人利用该权利侵害他人或是权利人已丧失能够自律生存的可能性时方能对该权利进行限制。而在安乐死问题中,患者自然已经丧失了自律生存的可能性,只要患者的意思表示真实,就应该认可其自我决定權。
3.阻却责任事由说(违法说)
日本认同阻却责任事由说的学者们虽然认为安乐死是违法的,但都同意安乐死存在阻却责任事由。内藤谦教授和甲斐克则教授则是该学说的代表人物。内藤教授认为,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人们关于“生命权不得侵犯”的理念就会出现裂隙,而一旦这种裂隙逐渐扩大,就有可能出现“允许剥夺无生存价值人的生命权”的现象。因此,安乐死只能具有阻却责任事由的作用。甲斐教授认为当家属出于无奈才剥夺患者的生命或是与患者长期相处产生的恻隐之心从而为之的安乐死行为,即便是违法行为,在那种紧急状态下也不存在期待其实行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
在日本安乐死学说上,阻却违法性事由与阻却责任事由存在着激烈的争议。阻却违法性责任事由曾经是通说,但以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阻却责任事由论逐渐变得有力。
(二)荷兰的安乐死制度合法化历程
荷兰是首个对安乐死合法化立法的国家,相较日本而言,荷兰的安乐死制度发展更多的是建立在实践中完成的。1973年,荷兰医生赫特雷达·波斯特玛通过注射过量吗啡的方式应其母亲的强烈要求为其母亲实施了安乐死。经审判,赫特雷达被判处徒刑一周,缓刑一年执行。虽然赫特雷达被判处有罪,但法官却留下了一个安乐死合法的“窗口”,即“只有在与可得到证明的合理的条件一致的情形下方得以进行安乐死。”正因如此,该案也被学者们作为荷兰安乐死合法化的开端。在此后十多年里,安乐死的案件不断出现,公众对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1984年,荷兰皇家医学会对安乐死合法作出了三个要求:第一,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必须是主动、自由、认真的,且反复多次表达其希望进行安乐死的要求;第二,该患者正承受着难以忍受的痛苦,且该痛苦除了死亡,无法避免;第三,必须征求主治医生与其他医生的同意,由多名医生共同判断决定,且作出安乐死的医生不得成为实施安乐死的医生。虽然在实践中,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原则上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依照荷兰法律规定,其行为仍是违法的。荷兰许多医生因罪被捕,从而导致更多的医生因为惧怕刑法而不严格依照上述三条准则操作。终于,在1993年荷兰下议院的一次会议投票中,在获得压倒性的得票后,荷兰议会同意赦免那些遵循官方准则却又视为犯罪的医生。2000年11月28日,经投票表决,荷兰议会二院通过了《根据请求终止生命和帮助自杀(审查程序)法》。最终于2001年4月10日,荷兰上议院也通过了该安乐死法案。荷兰自此也成为了全球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也为后来其他国家的安乐死合法化作出的巨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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