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冲突法中法律选择的肯定性与灵便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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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论
肯定性以及灵便性是法律的1对于内在的永久矛盾。法律作为行径规范,必须要有肯定性;有了肯定性,才会有1致性以及普适性。于是,法律的肯定性是第1位的。没有了肯定性,也就失往了它作为法律来规范人们行径的本性,任何人都将不会承认它为法律。然而,社会生活瓜葛以及人们的行径又10分繁杂且瞬息万变,任何高明的立法者都不可能把已经经产生以及将来可能产生的1切情况在立法中包揽无遗。加上,法律因为它的普遍性或者者专1性,适用它的结果可能与制订它的初衷截然相反。“这是制订法律以及适用法律之间的差别所发生的必定结果”。于是,在掌握法律的肯定性时,也必须赋与这类肯定性以必要的灵便性,赋与法官必然的自由裁量权。只有这样,法律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环境。
“法律发铺的全部历史是交替赋与法律更多肯定性或者更多灵便性的历史。”欧美冲突法在二0世纪的不同蜕变轨迹,体现了人们在法律肯定性以及灵便性之间追求平衡的尝试与努力。美国冲突法从“严格时期”僵直规则的1个极端发铺到“革命时期”遗弃规则的另1个极端。动荡过后,美国冲突法才走入了1个成熟的“折中时期”:1方面,冲突法获患了比“革命时期”更多的肯定性;但另1方面,冲突法仍保有比“严格时期”更多的灵便性。欧洲冲突法从夸张肯定性向夸张灵便性迟缓而稳健地发铺。它既没有阅历“革命”,也没有产生巨变,更没有遗弃传统“规则”转而采纳现代“法子”,而是兼顾传统以及现代的手腕,在肯定性的基础上逐渐有节制地增添灵便性。
将灵便性置于比肯定性更加首要的地位是当今甚至二一世纪冲突法的发铺趋势。二0世纪末欧美冲突法的蜕变历史已经经清晰地表明了这1点。中国冲突法的历史很短,离国际社会冲突法的发铺趋势相往甚遥。知识产权、企业破产、不当患上利、无因治理、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责任和别居、监护以及准正等民商事领域的冲突规则尚付阙如,物权、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续、票据、海商等民商事领域的冲突规则亦10分简朴以及毛糙。于是,对于于中国来说,目前应将法律选择的肯定性置于比灵便性更加首要的地位,这是更相符国情的选择。因为没有法律的肯定性,就无从谈及法律的灵便性。将灵便性置于比肯定性更加首要的地位,只能是中国冲突法第2步寻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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