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关于知识产权侵权侵害赔偿责任的回责原则,素有争议。曾经有学者主意其为无毛病责任,但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者以为其应该是毛病责任,参见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二00五年版,第三四三页下列。固然,关于住手损害哀求权,《专利法》第六0条划定的“认定侵权行径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刻住手侵权行径”,也能够在必然程度上解释为划定了住手损害哀求权的无毛病责任。
[九][日]牧野利秋:《特許権损害訴訟における差止請求及び損害賠償請求の要件事実》,载牧野利秋、飯村敏明編:《新·裁判実務大系四知的財産関係訴訟法》,青林書院二00六年版,第七0頁。
[一0]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0一0年版,第二八页。关于侵权责任的形成要件,素有3要件说以及4要件说之争,但咱们以为,学说争议应该从法条的文义解释进手,若严格依《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划定,1般侵权责任的形成要件只能是“毛病、权益损害(侵权行径)、因果瓜葛”3个要件,其实不触及侵害事实、背法性等要件。
[一一]周江洪:《日本侵权法中的因果瓜葛理阐述评》,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八辑,厦门大学出版社二00四年版,第二二一页。
[一二]王利明:《侵权责任法钻研(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0一0年版,第六六八页;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0一0年版,第三三页。
[一三]本文不刻意区别证实责任以及举证责任。严格意义上言,证实责任与举证责任存在判别,证实责任囊括了客观证实责任以及举证责任两重含意。但与民事诉讼法学界的观点不同,我国的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等划定均使用“举证责任”的概念(参见周翠:《<侵权责任法>体系下的证实责任倒置与减轻规范》,载《中外法学》二0一0年第五期)。
[一四]魏玮:《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实责任的分配》,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二00八年第九期。
[一五]周翠:《<侵权责任法>体系下的证实责任倒置与减轻规范》,载《中外法学》二0一0年第五期。
[一六][日]金井高志:《民法でみる知的财产法》,日本评论社二00八年版,第二0八页。
[一七]杨剑、窦玉梅:《论消极要件事实的证实》,载《法律适用》二00七年第七期。
[一八][日]牧野利秋:《特许権损害诉讼における差止哀求及び侵害赔偿哀求の要件事実》,载牧野利秋、饭村敏明编:《新·裁判実务大系四知的财产関系诉讼法》,青林书院二00六年版,第五八页。
[一九]符启林、宋敏:《法子专利侵权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条件之钻研》,载《电子知识产权》二00八年第四期。
[二0][日]金井高志:《民法でみる知的财产法》,日本评论社二00八年版,第二0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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