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上述分析,要发生专利侵权侵害赔偿哀求权,最少须满足下列要件:(一)侵权人的毛病;(二)损害专利权的事实(即,未经许可实行专利;《专利法》第一一条、第六0条);(三)侵害事实;(四)因果瓜葛。须指出的是,关于因果瓜葛,由于《民法通则》第一0六条第二款以及《侵权责任法》第六条都未触及侵害的题目,于是,该因果瓜葛毕竟指毛病与侵权行径之间的因果瓜葛还是仅指侵权行径与侵害事实之间的因果瓜葛,条文自身其实不明确。[一一]学说上1般以为,侵权侵害赔偿中的因果瓜葛要件,指的是侵害事实与侵权行径(加害行径)之间的因果瓜葛。[一二]
固然,被诉侵权人也具备各种抗辩的可能。其中,《侵权责任法》第3章及《专利法》都作了相干划定。回纳起来主要有下列几类抗辩:(一)专利权终止的抗辩(《专利法》第5章);(二)正当性抗辩(主要包孕许可实行、强迫许可实行、《专利法》第六九条划定的不视为侵权之情景、《专利法》第七0条划定的正当产品来源抗辩等);(三)维护规模抗辩(《专利法》第五九条);(四)现有技术抗辩(《专利法》第六二条);(五)专利无效抗辩(《专利法》第四七条);(六)法子不同的抗辩(《专利法》第六一条);(七)诉讼时效抗辩(《专利法》第六八条)。
2、专利侵权侵害赔偿各要件事实之举证责任
上述要件及抗辩事由的证实责任[一三]如何分配,关涉专利权人的利益实现以及诉讼各方利益的衡平题目。[一四]该题目的澄清,对于实体法的适用形成首要的影响,拥有广泛的现实意义。
依照举证责任分配所适用的1般性原则,即“有益性原则”,每一个当事人都须为对于自己有益的法律规范的要件事实要件承担证实责任。于是,原告应该对于创设哀求权基础的法律规范的事实要件承担证实责任,而被告对于权力阴碍、权力歼灭以及权力受制规范的事实要件承担证实责任。[一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下列简称“证据划定”)第二条也划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哀求所根据的事实或者者反驳对于方诉讼哀求所根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者者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的事实主意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该基本原理,结合《专利法》、《证据划定》、《侵权责任法》等划定,专利侵权侵害赔偿各要件事实的证实责任应该做以下分配:
(1)毛病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
如前所述,我国的专利侵权侵害赔偿,并未采用毛病推定,于是,该要件原则上应该由专利权人举证证实。然而,由于作为专利权对于象的发明等,多为技术信息,专利权人没法像通常的有体物所有权1样实行据有等物理治理,专利权受损害时要证实侵权人的差错相称困难。非但如此,专利权的存在及其内容,均可以通过专利公开制度获取,而实行专利的人多为相干领域的专家。于是,为营救专利权人,日本等国家直接划定其为毛病推定,推定侵权人存在毛病。[一六]考虑到专利权及专利侵权的特色,我国亦可以在将来的法律中明确专利侵权的毛病推定。因《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划定了毛病推定应遵遵法定原则,目前要在专利侵权中采用毛病推定的证实责任分配原则,拥有极大的法律障碍。从目前的规范根据来望,可以适量扩大《证据划定》第七条划定的精神,在详细案件中依据案情酌情考虑举证责任倒置。即“在法律没有详细划定,依本划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没法肯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老实信誉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肯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2)专利权损害事实要件的举证责任
此即未经许可实行专利这1事实的证实责任题目。原则上,该要件也应该由专利权人举证证实。但因“未经许可”属于消极要件事实,理论上言,专利权人难以提出“无”之证据,故其不必举证;若他方当事人以“有”为抗辩,即以“存在许可”为抗辩,则应视为踊跃事实之主意,而使其负举证责任。[一七]于是,专利权人就该事实要件的举证,主要包孕两方面的内容:1是举证证实自己为专利权人;2是举证证实对于方实行专利的行径损害了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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