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主义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初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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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司法官员因支属或者仇嫌瓜葛成心出进人罪,确保案件审理以及审判的公正性、势力巨子性,唐玄宗时还划定了严格的法官归避制度。可谓中国第1部行政法的《唐6典·刑法》明确划定:凡司法官与当事人有支属、师生、仇隙瓜葛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该司法官归避。这是我国历史上第1次也是世界最先的以行政法典的形势划定的法官归避制。
总之,触及面较广、延续时间较长的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所彰现的人本主义偏向, 非但使当时的司法制度起到了减轻民众痛苦、缓以及社会矛盾、保护社会秩序、促入社会融洽发铺与提高的踊跃作用,而且为本身走向近代与西法子制实现“接轨”做了首要展垫, 为中国古代司法轨制过度到近代提供了可贵的价值取向以及内在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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