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是制度变迁的首要方式。依据制度经济学的理解,制度变迁要遭到既有制度环境的束缚,特别是作为基础规则的宪法秩序的束缚。从法理学上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是制订其他1切法的基本依据。任何立法都是在宪法肯定的框架中患上以存在。本文借鉴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宪法环境束缚,从而为我国制订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提供1些有利的启示。
本文来源于免费范文网 ,2012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一 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基础环境的宪法秩序
制度经济学以为,制度变迁是特定制度环境下的制度支配,制度支配受既有的制度环境的束缚,对于制度变迁方式、途径的选择不患上不考虑到现存制度提供的基础规则。立法是1种正式的制度支配,它与其他制度规则比拟带有更强的制度刚性,立法需求的发生、立法的供应方式、立法的实行机制与效果等都与既存的基础规则有紧密密切联络,在必然程度上,既存的制度环境抉择了立法的需求、立法的供应和立法的实行。
什么是制度环境?诺思以为,“制度环境是1系列用来树立生产、交流与分配基础的基本政法、社会法律的基础性规则。”[一]固然这个概念是从经济行径的制度环境角度来界定的。诺思将制度理解为基本上由两种规则形成的,其中非正式规则是指在人类历史活动中逐步构成的并患上到社会公认的价值观、道德规范以及意识形态,它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的各个层面;而正式规则则是由公共势力巨子机构制订的拥有强迫性的政治规则与经济契约,它体现着1个社会的制度化水准。于是依据诺思的界定,制度环境可以理解为现行的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形成的规则总以及。另1个经济学家D·菲尼则将正式规则又分为两种类型:第1类制度是宪法秩序,即政权的基本规则,它划定了确立集体选择的条件的基本规则;第2类制度指的是制度支配,它包孕法律、规章、社团以及合同[二]。菲尼这类观点有必然的意义,宪法规则同普通的法律规则、政策等比较有较大的不同,有必要将宪法规则从正式规则中分离出来。从这个角度分析,制度环境则包孕宪法规则、正式规则(主要以既存法律制度与政策为主)与非正式规则(习俗习气、惯例等)形成的规则基础。
宪法秩序是根本性的制度环境。宪法是组织社会生活并划定国家性质以及形势的根本大法,是拥有普遍束缚力的1套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的基本规则,是制订规则的规则。“宪法秩序就是第1类制度;它划定确立集体选择的条件的基本原则;这些是制订规则的规则。”[二]宪法以相似于权力初始界定的方式,确立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国家制订以及实行1切法律制度的基础,是法律秩序发生的前提。任何立法都必须在宪法所肯定的结构提供的可能性规模内入行选择。
立法是制度创新、制度供应的活动。但制度创新与制度供应遭到宪法秩序4个方面的影响:a.宪法秩序可能有助于自由的调查与社会实践,或者者可能起到根本性的压抑作用。b.宪法秩序可能直接影响入进政治体系的成本以及树立新制度的立法基础的难易程度。c.宪法秩序影响以公共权利应用的方式,因此影响到由公共政策引进经济的扭曲的类型。假设这些扭曲很大,则市场会显示出引进的制度变化会产生方向性过错。d.1种稳定而有活气的宪法秩序会给政府经济引进1种文明秩序的意识——1种关于解决冲突的基本价值以及程序上的1致性,这类意识会大大下降创新的成本或者风险[二]。
1般来讲,宪法秩序对于峙法发生的影响有:
a.宪法秩序通过对于基本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划定框定立法的总方向,肯定立法的基本价值,抉择立法创新的内容与基本性质。宪法是1个国家的根本法,是立法的基本规则,任何立法行径必须有宪法的根据,不论这类根据是宪法明示的,还是宪法规则内含的。宪法关于基本社会瓜葛的界定、不同社会利益的支配都体现了制宪者的基本价值取向,也从而抉择了立法对于详细社会瓜葛和不同社会利益详细的秩序支配即立法创新的内容与基本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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