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主义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初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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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改大理寺为宗正府, 入1步入步御史台的作用,加强了对于各级司法机关的执法监视。明朝朱元璋吊销丞相之制,直接统领6部,设都察院取代御史台。刑部、大理寺以及都察院合称“3法司”。3者之间刑部掌管审判以及刑狱政令,受理处所上诉案件,审核处所大案要案以及审理中心百官的案件。大理寺专掌复核。都察院监视审判,纠劾百官。大案要案由3法司会审,称“3司会审”。这1制度,到清代发铺为“9卿圆审”。对于死刑案的反复审理,体现了尊敬人生命的人本主义。 明宣德10年(一四三五 年)全国划分为103道,为加强对于各地包孕司法机关的监察, 特设103道监察御使一一0 人。监察御使往往代表天子巡按处所,又称巡按御使,权利与各省长官平列。巡按御使去去在处所“审录罪囚,吊刷案卷”,发现冤情立刻纠正平反,对于所发现的徇私舞弊的法官迅速奏劾, 以最大限度地解除了司法腐败以及庶民委屈。后来天子又派出都察院正副长官或者6部尚书、侍郎(2人必兼以正副都御使衔)出巡处理处所产生的大事,着重军事的鸣总督,着重民事的鸣巡抚,有的授以提督、经略、总理等官衔,均兼掌司法监察,后发铺为督抚制度。这1制度1直沿用到清末。对于司法机关以及官员入行必要的监视,避免其由专权导致的庶民委屈,自身就是1种体恤庶民爱护生命的人本主义。
第3,为避免以及减少冤假错案、缓以及社会矛盾,自汉代构成为了天子或者上级长官直接详审罪囚、平反冤狱的录囚制度。自西汉武帝时代接受董仲舒“免除百家、独尊儒术”的主意,将儒家思惟定为立国思惟以及治国方略,儒学中“德主刑辅”、“仁政恤刑”、“明德慎罚”的人本主义思惟便患上以骤兴以及流传,武帝时出现了州刺使与郡太守定期巡逻辖区录囚之事, 到东汉时,明帝、以及帝均曾经在京城洛阳诸狱录囚,“录囚”又称“虑囚”,主要指天子以及各级官吏定期或者不定期巡逻监狱,询查狱囚,执行宽赦,对于发现的冤假错案及时入行平反以及纠正。
录囚制度,实在最先源于西周时代“2月3月,命有司省囹圄”[六]。东汉后渐成定制,魏晋南北朝天子以及各级官吏亲录囚徒不乏于史。唐代录囚制度有所发铺并趋于完备,主意“慎狱恤刑”的唐太宗李世民“每一视朝,录禁囚2百人,帝切身案问”[七]宋代录囚患上到了入1步发铺,宋太祖在“每一亲录囚徒”的同时,下诏命两京及诸州长官催促狱官每一5日1虑囚,“自是每一仲夏申敕官员,岁认为常”[七]一三五。唐宋时代,1是构成为了天子常行亲录囚徒的定制, 2是把录囚定为处所长官以及狱官的首要职责且划定了严格的期限,3是把录囚当做宽赦前的首要展垫。录囚可以对于1些冤案以及久拖不决的案件入行必要干涉干与, 对于其情可矜者予以减刑或者免刑。录囚制度自唐宋后1直为历代王朝所重视,虽是封建最高统治者掌控司法大权、监管司法的首要手腕,但在改良司法状态、及时纠正冤案、化解以及缓以及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施铺了踊跃的社会作用,理当遭到确定。
第4,为确保司法公正、解除了司法腐败,很早构成为了带有显著人本主义颜色的法官归避以及责任制度。早在人本主义滥觞的西周时代,即已经构成为了法官责任制。为避免法官徇情枉法、贪污腐化,西周时开明的统治者明确划定严禁“5过之疵”,凡是“惟官(依仗势力)、惟反(打击报复)、惟内(包庇支属)、惟货(接受贿赂)、惟来(受人请托)”的司法官,“其罪惟均”[五]二七 意思是说, 凡是有上述5种行径不能秉公执法、导致判案有误的法官,均按错判之罪加以惩罚。
唐朝是人本主义对于社会影响最为显明的时代,“1准乎礼”的法律制度实现了儒家思惟与法律制度的有机融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原则蕴涵以及张扬着人本主义, 受此影响的唐朝封建统治者在处理各种事物时去去表现出以人为本的整体特点, 日趋完备的法官责任制的人本主义颜色尤其显明。《唐律疏议》在《断狱律》中划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官责任制,划定司法官审理案件,凡是有下列情景者都要遭到严肃处分:(1) 法官背抗有关案件移送管辖划定的;(2) 裁决不具引法律正文的;(3)越过告状规模审判的;(4)断罪应向上级或者天子奏报而不奏报的;(5) 徒以上罪裁决后不奉告罪犯及家眷,让其“服辨”的;(6)背法刑讯的;(7)成心或者差错出进人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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