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按计划许可文件请求建设共用举措措施、共用部门,导致该共用举措措施、共用部门没法通过计划竣工验收的,其他具有物权设立条件的房屋能否入行初始登记?咱们以为,共用部门或者共用举措措施未通过计划竣工验收其实不能否认其他具有物权设立条件的房屋仍旧拥有使用、交流价值,对于该部门房屋物权的登记、宣示依然是可行的、必需的。在该情景出现时,拒尽出具计划竣工验收文件,由此导致由正当买受人承担所有不利后果的作法是不妥的,计划主管部分应就正当建设的专有部门出具计划竣工验收证实文件,以维护正当买受人的利益。
(3)建筑工程计划许可证实文件及施工许可证实文件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治理办法》第五条的划定,持有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是预售许可证取患上的前提条件。于是,在房屋已经预售并已经正当转让的情况下,这两项许可文件证实的许可内容如存在瑕疵的,不应成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的障碍。
(4)其他文件
对于于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实、房屋测绘呈文等文件,依据上文阐述,这些文件的提供请求是由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法律属性及物权的设立请求抉择的,是不可或者缺的。但在实践中,在开发企业潜逃、破产或者因其他原由灭失的情景下,为维护善意买受人的财产权益,上述材料的提供请求一样有调剂、变通的需要,上述文件所证实的事项应由相干主管部分根占有关许可文件、证实文件直接肯定或者拜托相干机构测绘肯定。
总而言之,在房屋已经正当转让的情景下,行政许可机关应加强监视检查,催促被许可人施行相应的义务。在行政许可内容未患上到遵照并侵害正当买受人的情景下,基于信赖维护原则及行政许可法原理,行政主管部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在房屋已经正当转让,但相干行政许可未患上到严格遵照的情景下,立法应从维护正当买受人权益的角度动身,对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规模及与之相干的1些制度入行调剂,防止本应由房地产开发商及行政许可机关承担的法律责任终极转嫁由正当买受人承担。
4、结论
在实践中,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规模的肯定及由此引起的1些争议、矛盾实质上是由于两个题目未患上到合理解决而诱发的:1是未正当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规模应如何肯定的题目;2是在房屋已经正当转让时,为维护正当买受人的利益,相干制度应否作适量调剂的题目。咱们以为,第1个题目的解决应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制度的功能进手入行探讨,追求相应的答案。在这1进程中,关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行径及登记制度的法律属性的准确熟识是1个最关键的题目,该题目的厘清对于第1个题目的解决相当首要。第2个题目则应在第1个题目的基础上,从行政法理论中的信赖维护原则及行政许可法原理动身,充沛考虑正当买受人利益的维护请求,对于1般情景下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提供制度入行适量的调剂。唯有如此,关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规模题目及与此相干的1些争议才能终极患上到妥善解决。
注释:
[一]许明月,胡光志,等.财产权登记法律制度钻研[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二00二:八0.
[二]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一九九七:一三0.
[三]温丰文.土地法[M].台中:洪记印刷有限公司,二00五:一五二.
[四]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二00四:二0二.
[五]于海涌.论不动产登记[M].北京:法律出版社,二00七:一二八.
[六]李昊,常鹏翱,叶金强,高润恒,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制度建构[M].北京:北大出版社,二00五: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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