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层次的断定应该肯定:行径人是否是拥有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目的。笔者以为,在是否是拥有消费目的的断定上,应确立这样的规则:当个体社会成员入进经营者能够节制的规模后,均应视为消费者,适用《消法》加以调剂,除了非经营者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其不拥有消费目的。
第2个层次的目的断定,应入1步肯定行径人是否是为了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当个人非但拥有购买目的,而且也实际上从事了购买行径后,则其是否是拥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是第2个层次的目的断定。这1目的断定是我国消费者维护法理论钻研与司法实务关注的1个焦点题目[一五]一九五-一九六。“王海”式知假买假者购买商品以及接受服务的行径是否是是为了“生活消费呢”?如何来界定“生活消费”于是成为肯定消费者的首要条件。
我国法学界对于此主要有两种学说。1是主客观同1说,主观上必须是出于“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动机或者目的,客观上必须有“购买、使用商品或者者接受服务”的行径。对于于购买者是否是以生活消费为其主观目的,完整可以凭1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即所谓的“经验法则”加以断定[一八]四0三。2是客观行径说,公民个人是否是拥有生活消费的主观目的正是通过“购买、使用商品或者者接受服务”的客观行径表现出来的[一九],只要此种商品或者服务没有被购买人当做生产资料使用或者用于营利行径。按主客观同1说,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因为依据“生活经验法则”,1次购买、使用1部手机是正常的,假设1次购买6、7部手机,就不相符1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于是不属于“生活消费”。主客观同1说即否定说,持有这类观点的学者主要有梁慧星、张严方、孔祥俊等。梁慧星以为,买假索赔案件的原告,按“生活经验法则”断定,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依照《消法》,应该确定他不是消费者,他的权益不受《消法》维护,而应该受其他法律如《合同法》的维护[一八]四00。孔祥俊也以为:“倘若不是为消费目的而知假买假,在主体以及因果瓜葛上都是不相符讹诈行径的法律要件的,就失往了在《消法》上的维护意义。”[二0]
依照客观说,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知假买假者有购物消费行径,就应该视为消费者,至于他的动机以及目的,购买者无奉告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也无权请求购买者奉告购买动机。客观说即确定说,持有这类观点的学者主要有王利明、杨立新等。王利明以为:“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以及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他便是消费者。而他们与经营者所从事的交易都是拥有消费者1方的交易。”[二一]杨立新也以为:“应答消费者的规模作较宽的理解,这样才相符立法者关于制裁消费者领域中的讹诈行径、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的原意。”[二二]客观行径尺度从反面入行划定,夸张消费者的非专业性、非营利性。
笔者赞同客观行径说(确定说),理由以下:
第1,在市场经济生活中,消费者是与生产者、经营者(注:我国《反分歧法竞争法》第二条划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以及个人。”我国台湾地区在”消费者维护法“中也将“企业经营者”作为法律概念,并划定“企业经营者:指以设计、生产、制造、输进、经销商品或者服务为营业者”。“企业经营者”以及“经营者”的外延是相近的。)的概念相判别的。我国台湾学者以为事业的概念固然包孕供方以及需方,需求行径假设以加工生产或者转卖为目的,固然还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径,但假设只是满足结局的需求,就是消费者,而非提供者[二三]。消费者的客观行径尺度从反面入行划定,夸张消费者的非专业性、非营利性要素。第2,主意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不相符平等对于待“强而惠”的消费者与“弱而愚”的消费者的基本法理。第3,“王海”式知假买假者买假索赔体现了私家在法律实行中所施铺的踊跃作用[二四]。经济法的公共实行机制以及私家实行机制之间主导与增补作用的施铺是常态下的经济法制所拥有的制度功能[二五]。《消法》私家实行机制是对于政府失灵的1种社会营救,是1种公益行径,是对于政府应用公权利打假的1种有利增补与监视;私家实行机制有时比公共实行机制更有效率,能增强消费者的主体意识,构成竞争性的法律实行机制格式,可以说是利国利民。正如日本学者所言:“假设真正把国民当成实现正义、保护秩序的主体,那么国民影响裁判机构的行径就应该患上到激励,因为这类行径是通过法院这1公的渠道解决纠纷的1种努力,国家应该在国民的这类行径中感慨传染到国民实现正义的气愤以及支撑国家的活气。”[二六]于是,笔者以为“王海”知假买假应属于消费者,依照举重以明轻的法理,疑假买假者固然也是消费者。(注:法学家何山买假获双赔:何山,消法的起草人之1,消法第四九条“双倍赔偿”的踊跃提倡者。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四日,何山从某商行买下两幅徐悲鸿先生的作品。五月一三日,何山以“怀疑有假,特诉请维护”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出售国画时有讹诈行径,裁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画款二九00元,增添赔偿原告购画价款的1倍赔偿金二九00元。法学家“知法犯法”,在当时被称为全国首例疑假买假诉讼案。(参见:姚芃.中国消费者权益维护运动三0年归眸:典型判例[EB/OL]. [二0一0-0一-二三]. ht-tp://www. cca. org. cn/web/llyj/newsShow. jsp? id=四一四五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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