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或者地区开始在金融领域里使用“消费者”的概念。事实上从一九七0年代以来,在金融领域里,“维护消费者利益已经成为时尚”[五]。英国二000年出台《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该法首次使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从而弱化了金融行业的悬殊,将存款人、保险合同相对于于人、投资人等所有介进金融活动的个人都概括到“消费者”群体中往。(注:Section 五 and 一三八,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二000.)英国金融服务局承担英国金融消费者维护以及教育的主要职责,其于二00四年正式启动“公平对于待消费者”项目,使英国成为第1个开铺此项目的国家。(注:始于二00四年的TCF项目主要是在金融零售业务领域开铺。项目目标包孕6个方面:1是把公平对于待消费者作为企业文化的核心;2是依据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推行及销售产品以及服务;3是为消费者提供清楚明确的信息,并确保信息在售前、集中、售后及时有效地转达给消费者;4是向消费者提供满足其个性化需求的咨询服务;5是为消费者提供的产品以及服务必须相符消费者的预期;6是不患上在产品售后阶段给消费者设置不合理的服务障碍(如消费者需要改换产品、改换服务提供商、索赔或者投诉)。(参见:中国金融业“公平对于待消费者”课题组.英国金融消费者维护与教育实践及对于我国的启示[J].中国金融,二0一0,(一二):五九-六0. ))二00九年六月宣告的美国金融改革方案(金融规制改革新基石:重构金融监管与规制)更是用大篇幅夸张维护金融消费者以及投资者不受金融滥用行径之害。不论是在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国家,“消费者概念”的外延都在逐渐扩展。在日本,“与生活没有直接瓜葛的投资”也基于“有助于确保将来健全而安定的生活”被囊括在消费者题目当中[六]。二00一年四月实行的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划定:该法维护的对于象为资讯弱势之1方当事人,即在金融商品交易之际,相对于于于金融机构的专业知识,不论是天然人或者法人,基本上属于资讯弱势1方当事人。于是该法适用之对于象,非但限于天然人的消费者,即使是法人,只要不具有金融专业知识,也属于该法的维护规模[七]。在美国,消费者维护法中的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以及家庭需要而取患上以及使用贷款、购买动产、不动产以及各类服务的个人[八]。金融消费属于美国《同1商法典》所划定的私家目的的消费行径。《德国损害消费者权力以及其他权力的不作为(住手损害)诉讼法》第二条划定:消费者维护法是指民法典中适用于以下行径的划定,如购买生活消费品、上门倾销、遥程销售合同、短时租住合同、游览合同、消费者信贷合同和适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融资服务、分期供货合同以及信贷中介合同的划定。依据闻名的“双峰”理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目标:1是审慎监管目标,旨在保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以及金融体系的稳定,避免产生系统性金融危机或者金融市场崩溃;2是维护消费者权力的目标,通过对于金融机构经营行径的监管,避免以及减少消费者遭到讹诈以及其他不公平待遇。随着“消费者”的概念在金融领域内的延伸与兴起,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提高先辈经验。例如,可以借鉴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二00一),将金融消费者划定为:“不具有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
我国《贸易银行法》(二00四)、《证券法》(二00五)、《保险法》(二00九)都在立法主旨中提到了维护投资人、存款人等消费者利益的内容,但并未明确介进金融活动的个人投资者应该享有的消费者主体身份,金融消费者概念未被我国金融法律制度普遍采取。银监会二00三年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后,确立了“4个监管目标”: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维护广大存款人以及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入市场决心信心;通过传扬教育工作以及相干信息披露,增入公众对于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法。二00六年实施的《贸易银行金融创新指引》首次提出,贸易银行的金融创新应该“满足金融消费者以及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充沛保护金融消费者以及投资者利益,”这是我国立法机构对于个人投资者在金融活动中消费者地位的首次正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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