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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概念的法律解析——兼论我国《消法》第二条的修改(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2-09-02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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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营者节制力所及规模的尺度

    空间规模的断定,是指某1特定的个人在何种场合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构成1种消费瓜葛从而成为消费者。仅就空间规模的断定而言,应该确立“经营者节制力所及规模”作为断定的尺度。

    首先,这是《消法》的立法主旨与立法精神所抉择。《消法》的立法主旨是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其立法精神是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而给予其特殊的歪斜维护,且此种维护判别于传统民法中的形势公平的基本价值目标。假设在所有的活动领域均赋与个体社会成员以消费者的身份并给予特殊维护,切当有益于其权益的保护,但赋与消费者以权力,势必以经营者承担义务为前提。消费者权力的实现,需要经营者施行义务相配合,于是必定需要考虑经营者施行义务的现实可行性与合法性。这就请求在划定消费者权力、经营者义务时,必须以经营者能够节制为前提。于是,个体社会成员在何种场合才能转化为消费者,应该以经营者能够节制的规模为尺度。显着,个体社会成员处于经营者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加以节制的规模时,如商场的门外区域(只要不属于经营者的节制规模),其身份还没有转化为消费者[一五]。

    其次,这是风险领域节制理论与合理配置责任的请求。“在经营者节制力所及规模,经营者应该了解其经营场所举措措施、设备的性能,了解服务场地的实际情况,有能力预见可能产生的危险以及侵害,更有可能采纳必要的措施避免侵害的产生或者减轻侵害。于是,依据危险节制理论,经营者应该对于经营场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一六]在经营者节制力所及规模,将有关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与责任配置给经营者,是相符正义的合理支配。法律的核心任务在于维护权力,然而并非只有《消法》才能维护人们的权力。在经营者节制力所不能及的规模,我国的其他法律规范一样赋与了相应的主体维护人们权力的义务。根据这些规范,人们的权力一样能够患上到维护与营救,而且这类维护与营救也更加合理、公正。例如,某人入进酒店后,由于已经经入进了经营者所能节制的领域,首先应该视为消费者;然而,经营者有充沛的证据证实其入进酒店是贞洁为了休息而非入行消费活动,于是不能认定为消费者,不适用《消法》。然而,由于酒店的楼梯建造不相符请求是造成该人受伤的原由之1,按照《民法通则》的划定,酒店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样的道理适用于被经营者拒尽入进的消费者。(注:北京衣冠不整案:二00一年八月三0日下战书一点摆布,京城某公司人员周先生到罗杰斯餐厅用餐,该店实习经理以衣寇不整为由拒尽让他就餐,还将其领到1个告示牌前,上面写着:“为了保护多数顾客的利益,本餐厅保存选择顾客的权力。”该经理还告知他:在该餐厅,顾客就是顾客,不是上帝。周先生以为,他穿的T恤、短裤及拖鞋不属于衣冠不整之列,也没有侵略其他顾客的权力。故哀求法院判令该餐厅赔礼道歉,撤除了店堂告示牌,赔偿精神损失费五000元。(参见:李东.顾客究竟是否上帝[N].扬子晚报,二00一-一0-0九. ))这类情况1方面触及消费者主体资格题目,另1方面触及经营者有没有选择消费者的权力题目。在个案中,消费者资格的获取需要以入进经营者能够节制的经营场所为前提条件,按照前文所述的空间断定尺度,假设该“消费者”已经经入进了经营者节制的领域,应该成为消费者,享有《消法》所划定的各项权力。

    (3)行径目的断定:客观行径尺度

    消费包孕生产消费与生活消费两大类。“生产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持续以及发铺生产,生活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持续以及发铺人类本身。”[一七]生活消费包孕生存型消费、发铺型消费以及享受型消费3个层次。依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人的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敬需求以及自我实现需求,按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排列。当人们的生存型消费患上到满足后,就会寻求精神性的发铺型消费以及享受型消费。我国自二一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铺,人民生活水平已经经全面入进小康,消费需求也在产生变化,已经经遥遥超越了单纯满足个人生活需要的规模,消费方式已经经从生存型消费转向发铺、享受型消费。享受型消费包孕物质性以及精神性的享受,如目前乘用车正在快速入进我国城乡普通家庭,人们更多寻求休闲、文娱、游览及文化消费。发铺型消费主要指教育消费,增添自己的人力资本,从而能够在未来有更强的竞争力。各国基本都公认消费者的消费目的与消费性质在于生活消费而非生产消费。在目前的理论钻研与司法实务中,人们对于于“目的断定”题目的关注与讨论,重点在于“是否是为生活消费需要”,即购买商品是为了生活还是经营。《消法》第二、三条采取了不是消费者就是经营者的“2分法”,切当未预见到会产生以获取双倍赔偿为目的的“买假索赔”案例[一八]。立法者没有想到会出现“王海”式的知假买假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既不是为了从事经营,也不是为了生活消费,法律漏洞由此发生。《消法》第四九条划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引起了“王海现象”,使患上司法实践中法官们陷进入退两难的窘境。诚然,对于于消费决议规划主观目的入行断定长短常困难的,主要还是理当根据消费者的外部行径来推断。于是,在目的断定上,第1层次是是否是拥有购买目的,第2个层次才是购买目的是消费还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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