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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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有观点认为,继受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人不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合同的当事人,设立合同是否具有对杭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效力,值得探讨(参见刘连凯:《建设用地使用期限法律问题研究》,河南大学法学院2010年度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相对人本应在交易之前了解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内容,查询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薄以控制交易风险。仅就住宅建设用地而言,在购房者与开发者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是合同的当然内容,自不得以不知道而提出抗辫。
[52]参见郭威:《深圳经验:土地到期怎么办》,《中华民居》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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